法制日報:任務合同不能成為侵權障眼法

楊玉龍

2018年09月06日08:19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任務合同不能成為侵權障眼法

  企業非法用工或者鑽法律空子侵害勞動者權益,不僅不道德,而且難逃相應的法律制裁,對企業自身的發展也毫無益處

  據《勞動報》9月5日報道,記者接到職工投訴,有企業在連續訂立了兩次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不肯依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經調查發現,一些企業和職工簽訂的是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即任務合同,這和常見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差異很大,容易導致勞動者失去多項權益。

  借助相關解釋,筆者了解到所謂的任務合同,就是以某一項工作開始之日作為勞動期限起算之日,以勞動者完成該項工作之日作為勞動期限終止之日。因此,合同存在變更、解除、中止或終止,但不存在續簽問題。簡言之,任務合同是有別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三種類型,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事實上,任務合同的確有一定的法律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第十五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不過,在實際操作中,這類勞動合同經常會產生爭議,尤其是一些用人單位,無視勞動者合法權益,甚至會讓任務合同成為侵害勞動者權益的道具。比如,被某些企業利用,用於規避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實,據律師介紹,任務合同主要適用於單項工作、可以按照項目方式承包的工作、季節性工作以及臨時需要用工。

  對於企業而言,應該明白,無論與勞動者簽的是哪種勞動合同,即便是任務合同,勞動者的權益依然受法律保護。比如,根據民法總則,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所以,即便形式上簽訂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但實質上仍是固定期限用工的,依然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同時,對勞動者來說,在職場中雖然任務合同形式比較少見,但在簽訂合同時應該多些留意,謹防被不謹慎的合同條款所套路。如果企業在不合適簽署這種勞動合同的時候簽署此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靠此逃避相關責任,勞動者有權利伸張自己的權益。當勞動者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法律不會置身事外,比如企業將面臨敗訴的風險,甚至會付出更高的代價。

  隨著法律的不斷完善以及勞動者法律意識與維權能力的提升,用人單位理應恪守依法用工的准則。因為企業非法用工或者鑽法律空子侵害勞動者權益,不僅不道德,而且難逃相應的法律制裁,並且對企業自身的發展也毫無益處。須知,企業的發展終歸要靠人。既然離不開這些職工,就應該少些套路,多一些真誠,如此才能實現多贏。

(責編:董曉偉、黃策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