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拒絕錄用老賴是“就業歧視”嗎

史洪舉

2018年08月29日07:50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拒絕錄用老賴是“就業歧視”嗎

  29歲的成都市民高女士去某銀行應聘,等到她提交了身份証,卻被告知無法錄用。原來,高女士和父母一家三口兩年前拖欠了擔保公司6萬余元的債務遲遲未能歸還。經法院主持調解達成還款協議后,高女士一家人再次食言,仍未履行調解協議。2018年4月,擔保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高女士一家人收到法院通知后仍未還錢,隨后執行法官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毋庸置疑,勞動權和就業權是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其賴以養家糊口、生存發展的必要手段。國家和社會應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尊重和維護公民的就業權,並監督用人單位不設置不合理的就業門檻,但與此同時,誠實守信也是作為合格公民的基本條件。因而,還是應辯証看待老賴求職遭拒事件,針對老賴設置科學合理的就業門檻。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有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就是典型的老賴,是對法律嚴肅性和司法權威的蔑視,也是對他人權益的踐踏。如果不對老賴施加必要的懲戒,無疑會讓失信者獲利,無形中助長背信棄義的不良社會風氣,加大社會運轉成本,增加交易和交往風險。

  對此,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了針對老賴的各種懲戒約束措施,如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費、公開曝光、限制從事特定行業、罰款、拘留、判處刑罰等。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明確指出,應限制老賴擔任國企、金融機構高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事業編制人員,不得作為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候選人等。而之所以明確限制老賴從事這些職業,主要在於此類職業對從業者個人道德品質及誠信意識要求較高。如果任由老賴混入這些行業,無疑會敗壞行業名聲,導致公眾對其失去尊崇和信任。

  但對於未做特殊要求的行業,是否應該一律限制招錄老賴,不能一概而論,而應根據行業特點設置適當門檻。拒絕錄用老賴並非必然是“就業歧視”,因為一般來說,就業歧視指同等條件下設置了有違法律、公序良俗、社會公德的條件,此事件中,某銀行拒絕錄用進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者未必侵犯其就業權。

  眾所周知,金融機構對客戶誠信度和行業形象的要求一貫較高,如果失信行為泛濫,金融機構可能淪為較大受害者,其完全有必要將誠實守信作為入職門檻,並要求員工發揮表率模范作用。否則,一方面是失信行為的受害對象,且又要求貸款客戶不能有失信污點﹔另一方面又招錄失信老賴,如何服眾?

  應該說,任何用人單位均有權限制老賴擔任一定職務。如果有老賴高管在商務洽談中被限制乘坐飛機或高鐵,就極有可能影響公司形象甚至導致合作失敗,給公司帶來損失。

  當然,在老賴求職方面,也應考慮到其基本的勞動權和就業權。要知道,失信被執行人畢竟不是違法犯罪,僅是誠信污點,不宜武斷地剝奪其就業權。而且,即便是前科人員,國家和社會也應維護其就業權,幫助其更好融入社會,不再誤入歧途。特別是,一旦斷絕了老賴的收入來源,更會降低其履行能力和償債能力,無利於申請人權益,甚至會將老賴逼上絕路。

  總的來說,特定行業拒絕錄用失信老賴,談不上屬於就業歧視,相反是履行倒逼人們誠實守信的法律職責和社會責任。而在老賴就業限制方面,不妨由相關部門作出科學安排,在不侵害其基本就業權的基礎上鼓勵用人單位合理限制老賴入職或擔任職務,讓人們意識到賴賬不還必將給自己帶來切實不利的影響,進而加快推進誠信社會建設。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