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報:環保執法不妨向鄭州交警學習

賀震

2018年08月18日09:13  來源:光明日報
 

近日從報端看到一個交警執法的案例,引發了筆者對環保執法的一些思考。

事情是這樣的:鄭州交警在執法時,發現一男子醉酒駕車,遂決定依法對其拘留。但交警在弄清醉駕者系離異且獨自照料患病孩子的瓜農時,便讓他先回家料理好家事,次日再來接受處理﹔同時考慮到天氣炎熱,扣押的一車西瓜如不及時處理可能爛掉,導致原本困難的家庭雪上加霜,交警們一合計,便將一車西瓜全部買下來。

按常規思維,交警嚴懲醉駕理所應當,由此帶來的后果包括生活困擾和經濟損失,也應由違法者承擔。然而,當事鄭州交警沒有拘泥於常規思維,而是在堅守法律底線的前提下,想方設法化解醉駕者的家庭困境和潛在損失,既讓違法者受到處罰,維護了法律的剛性和尊嚴,又在法理之外兼顧了情理,讓人感受到執法者人文關懷的脈脈溫情。

鄭州交警這一執法案例對改進環保執法有著很好的啟示。

近年來,某些地方在環保執法中簡單粗暴,違反法定程序執法的情形時有發生。比如,有的查封扣押農民的脫粒機,致使玉米霉變,使當事農民生計陷於困頓﹔有的強制要求在極短時間內把養殖場拆除干淨,而不顧一大群活豬活雞並非一兩天就能售賣處理掉的事實,使得養殖戶經濟嚴重受損﹔還有的對一些違法企業簡單地斷水斷電,不僅使半成品成為廢品,還留下生產安全隱患……這些不顧影響、不計后果的簡單化做法,容易引發群眾和企業的反彈,還會影響環保執法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鄭州交警的執法故事告訴我們:執法是一門藝術,其中既有政策又有策略。環保執法也是如此。加強環境監管,不能只是簡單地貼封條查封、扣押,不能只是簡單地下一道行政命令限產、停產,不能只是簡單地報請政府停業、關閉,也不能簡單地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追究刑事責任。筆者以為,鐵面執法、對環境違法行為嚴處重罰,與給企業一定的緩沖時間、幫助企業解決問題,是政府加強環境監管不可偏廢的兩個方面。即使一些企業必須關停取締,也要依法進行,留給企業處置其合法資產的時間,而不能粗暴地拆除廠房,將合法財產也同時掩埋在廢墟中。

行政處罰固然是行政執法的重要手段,但行政執法絕不止於此,執法者與執法對象也絕非完全對立的雙方。企業是社會財富的主要創造者,服務企業是政府應有之責。在環境監管中,企業既是監管對象,也是服務對象——而且許多時候服務往往是更有效的監管。企業的某些環境違法行為完全可以通過政府的有效服務得到改變或解決。隻重視嚴罰環境違法,而不幫助企業分析環境違法的原因、得失和解決之道,並非現代意義上的文明執法,這樣的環保執法也很難得到群眾的擁護與企業的支持。

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絕不只是對環保違法企業罰款、查封、關停就可簡單了事,更不是要大面積消滅產生污染物的實體企業。為此,環保執法者要常懷公仆之心、恪守為民服務的情懷,讓環保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要在堅持鐵面執法的同時,摸清企業的環保需求,並圍繞這些需求提供精准化、可操作的幫辦服務,以推動其合法生產、達標排放,實現綠色發展、環境友好。隻有這樣,環保執法的過程才能既是查處環境違法的過程,也是宣傳環保法律法規與政策標准的過程﹔既是幫助企業解決環境問題的過程,更是服務企業綠色發展的過程。

(責編:董曉偉、黃策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