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懲戒“老賴”就應一視同仁

豐收

2018年08月17日08:34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懲戒“老賴”就應一視同仁

  針對失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門出台聯合懲戒意見,應該成為一種共識,一種全國性的行動。要讓公眾看到,懲戒“老賴”沒有例外,司法公平不容特殊身份

  為推進破解“執行難”,8月15日,廣州市南沙區委政法委、南沙區人民法院等部門聯合發布了一份《關於對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候選人進行聯合懲戒的實施意見》。據了解,出台類似文件在廣東尚屬首例(8月16日《南方都市報》)。

  失信被執行人俗稱“老賴”,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甚至對抗執行的人。今年以來,從國家有關部門到地方有關部門對“老賴”實施聯合懲戒,部分“老賴”不得不還債,不過“老賴”中有部分人是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可能影響執行。無論是某些“老賴”當選代表委員,還是某些代表委員變成“老賴”,不僅會影響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體形象,而且這些人還可能利用特殊身份影響法院執行,之前就有過不少先例,比如某“老賴”欠債3億元,卻因為其人大代表的身份,法院難以對其批捕。

  上述文件規定,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將不能作為組織推薦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候選人,這種做法既從源頭上防止“老賴”擁有特殊身份,也能從源頭上維護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形象。同時,代表委員中的“老賴”將難逃聯合懲戒,這無疑有利於法院執行。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是依法履職時的身份,並不是“老賴”的護身鎧甲。而法院等部門實施的聯合懲戒也不應該有例外,即代表委員不能特殊,必須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上述文件等於是明確告訴“老賴”,聯合懲戒沒有例外,別有幻想。

  目前,有的地方禁止“老賴”參選代表委員,有的地方對“老賴”代表委員資格進行罷免,都有力地維護了社會正義,推進了誠信社會建設。但以專門文件的方式,從禁選和懲戒兩方面同時治理“老賴”代表委員卻不多見,所以上述文件具有示范意義。

  其實,發布上述文件既是基於現實需要,也有相關依據。根據代表法規定,人大代表有義務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而“老賴”不遵守法律,怎麼能當選人大代表,繼續擁有代表資格呢?

  然而現實中,“老賴”當選人大代表的並不少見,比如某女“老賴”在廣東東莞欠債后,跑到江西省上饒市繼續開辦企業,還當選當地人大代表。同樣,“老賴”一旦有特殊身份會更加無賴和囂張,如西北某縣的一名“老賴”叫囂,“我是人大代表,法院能把我怎麼樣?”

  對代表委員中的“老賴”,去年5月1日實施的《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決定》規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相關部門。這有利於罷免資格。

  筆者以為,上述文件實施后,不僅能提高執行率,保障債權人利益,而且有利於誠信建設。

(責編:周文韜(實習生)、黃策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