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報:假文件卻真起作用的套路“用心良苦”

紀言平

2018年08月17日08:25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假文件卻真起作用的套路“用心良苦”

  《經濟參考報》8月14日報道了一起假紅頭文件定奪了一個千億元煤礦產權歸屬的案件。報道稱,這起千億元礦權糾紛源自一香港商人在青海省一煤田開發遇到資金困難后,將公司股權一股二賣。這其中的蹊蹺當然在於為什麼香港商人在賣出股份后,並且在買家的資金已經實際到位的情況下,又殺出一個程咬金來。該報道稱,在2015年年底之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凡涉及外資企業的股權、財產轉讓都必須經過商務部門審批。因此,一股兩賣中的后來者,正是憑著青海省商務廳的一紙紅頭文件而在幾年訴訟過程中所向披靡。

  不過,也正是這一紙紅頭批文,折射了太多官場與市場、官員與商人之間的復雜關系。上述調查報道說,這個定奪千億元礦權的紅頭文件一露面,其真實性即引起參與訴訟律師的懷疑。為此,律師向法庭出具了10組証據對涉嫌偽造的青商資字(2005)296號文件加以証偽,均未被採信。然而,法庭調查筆錄卻顯示,當庭審法官到青海省商務廳調查該案相關情況時,該廳主管官員即已答復說,自所調查案件源起時間起,青海省“商務廳一直未做過關於其任何變更的申請和批復”。這個說法實際上已經間接証實了296號文件的真偽,至少為法官的進一步調查留下了線索和指向。

  在另一次法院調查中,青海省商務廳上述同一主管官員又一次明確表示,有關股權變更申請,那家與青海省商務廳同在西寧市海晏路2號國貿大廈辦公的后來買股者“提出過,但未審批”。更奇怪的是,在法院審理此案糾結於上述紅頭文件的真偽時,青海省商務廳卻兩次向法院發函稱“當時具體經辦人現在國外學習無法求証”“查清事實后即向法院正式回復”。然而,青海省商務廳一工作人員向記者証實,“當時具體經辦人”正在商務廳正常上班,並未出國學習,而青海省商務廳也始終未將最后結論正式回復法院。

  青海省商務廳的態度如此,要求甄別其紅頭文件真偽的努力會有什麼樣的回復,並不難料。所以,自2007年開始,在窮盡了申訴、檢舉、投訴、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等所有可能的救濟途徑后,在10年時間裡,上述紅頭文件的真偽仍不可知。走投無路的欲辨真偽者,隻得上網發帖以求公道,由此引來了青海省紀委的關注。經青海省紀委查知,青海省商務廳的確出具過青商資字(2005)296號文件,“但發出后不久發現有問題,作收回撤銷處理”。

  可是,就在今年4月和5月,青海省商務廳曾兩次答復信息公開申請,稱“296號文件系真實文件”,“296號文件原始檔案丟失無法公開”,並沒有將其向青海省紀委回復的真實情況告知信息公開申請者,雖然其在給國家商務部行政復議答復書中已經再次確認“文件(296號文件)內容不當”“該文件已被收回撤銷”。在此,青海省商務廳在行政復議答復書中的一句話,也許更能說明問題:“我廳給申請人的答復中雖未明確該文件已被撤銷的事實,但並非故意隱瞞抵賴。”

  所有這一切,其目的就是讓這個假文件起真作用。如果有人查起來,就用“已經撤銷”來搪塞,由此來推卸責任。但如果不查或不較真查,就含糊其辭弄假成真,讓假文件起真作用,既無責又取利。因為發文屬於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而抽象行政行為的撤銷,具有溯及力,法律效力的喪失自行為發生始,等同從未做出過。如果法院以此類文件為庭審証據,則裁判就失去了公正的基礎。當然,這也正是青海省商務廳在10年時間含糊其辭所引致的結果。這一結果,讓后來買入股權者獲利超百億元,而先買者隻有堆起來近四米高、裝了13箱的700多封申訴、控告和檢舉信件。

  對這樣的套路,有責機構該進行徹查了。

(責編:周文韜(實習生)、黃策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