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毀綠補種”判決是生態司法樣本

符向軍

2018年08月16日08:47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毀綠補種”判決是生態司法樣本

  這種以判令侵權人消除妨害、恢復原狀等生態墾復、修復形式,來代替單純的物質損害賠償的做法,充分展現了運用司法手段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

  湖北武漢新洲一男子因盜伐65棵意楊,被判刑兩年、緩刑兩年,同時,法院還另判其在原地補種130棵苗木並保証存活。湖北省武漢市新洲區人民法院作出的我市首例“毀綠補種”刑事判決於8月14日生效(8月15日《武漢晨報》)。

  近年來,一些法院在刑事案件審理中,針對非法狩獵、非法捕撈、盜伐林木、盜採砂石、水資源污染等造成生態環境破壞的犯罪行為,創新司法理念,建立生態修復司法保護機制,不拘泥於刑法條文的規定,在依法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罰金的刑罰之外,還根據被告人損毀綠地林木以及非法捕獵、盜採等的數量,結合造成的生態環境破壞嚴重程度等案件具體情況,依照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以及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判令被告人做出經濟補償,且在一定期限內以“毀綠補種”等形式,加倍栽種“悔過林”,並盡到養護責任,確保林木成活率等,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

  這種以判令侵權人消除妨害、恢復原狀等生態墾復、修復形式,來代替單純的物質損害賠償的做法,充分展現了運用司法手段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在最大程度上恢復、保護好綠水青山的同時,足以給被告人留下深刻教訓,讓其充分認識到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嚴重,進而誠心悔罪糾錯。同時也對世人起到警醒、教育、示范作用,讓案件判決取得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刑罰的功能和目的,不僅在於嚴厲的懲罰,更在於有效的教育和預防,對犯罪行為人以及整個社會都起到行為預測和規則引領的作用,讓犯罪行為人真正從內心敬畏法律、信仰法治,進而構建文明、法治的社會秩序。如果就案辦案,簡單地一判了之、一罰了之,犯罪行為人除了“認栽”之外,可能並不會真正地認罪悔過,那麼刑罰應有的教育預防作用就無法有效發揮,同時被毀壞的綠水青山,如果就此廢棄、不加修復,可能就會雜草叢生、荒山禿嶺,滿目瘡痍,留下破壞生態環境的嚴重“后遺症”,那麼刑罰的功能和司法裁判的社會價值都將大打折扣。

  司法在定分止爭,化解個案矛盾糾紛的同時,其最大價值就在於通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打造誠信、文明、法治的社會體系,為經濟社會發展與和諧穩定社會大局提供法治保障。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綠水青山是美麗中國畫卷的重要內容,建設、呵護好綠水青山,有損害就必有修復,是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健康良性發展的應有之義,也是實現可持續發展、推進現代化建設的必然要求。

  法院作出的“毀綠補種”刑事判決,用法治手段促進生態保護修復,讓破壞生態環境的罪犯,不僅面臨嚴厲的刑事懲罰,還必須承擔起修復、彌補生態環境的法律責任。這一判決可以說實現了執法辦案與生態修復的綜合效果,彰顯了生態修復性司法保護的理念,打造了生態保護的司法樣本,發揮了司法為經濟社會發展與和諧穩定社會大局提供法治保障的應有價值。這樣的司法,也是生態的,環保的,可親的,接上了人與自然和諧一體的地氣,有助於提高全社會生態環境資源保護意識。此判決受到社會和群眾廣泛點贊也是情理中事。

(責編:周文韜(實習生)、黃策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