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解困“救命藥”還需加把勁

王慶峰

2018年08月16日08:40  來源:南方日報
 
原標題:解困“救命藥”還需加把勁

        2018年暑期檔神片《我不是藥神》的熱乎勁還沒過去,又一起“藥神”現實版悲情上演——2014年罹患肝癌的翟一平,留意到國外一種藥物具有較好的治療效果。自己使用見效后,翟一平開始幫病友們從德國代購這種抗癌藥,在原價上加價5%,通過冷鏈進行配送。幾年下來,他成為病友群的頂梁柱,許多人因此延續了生命。然而就在最近,翟一平卻因涉嫌銷售假藥罪被刑事拘留,此事在網上再次引起了熱議。

  從德國帶回來的真藥為何成了“假藥”?相信這不是翟一平一個人的困惑。因為在多數人的理解中,假藥就是作假的藥,在哪裡也通不過審批。但法律意義上的假藥並非如此,根據《藥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視為假藥。也就是說,即便國外通過審批了,証明有效了,但未經國內審批和進口的程序,依然是假藥。這個界定看起來有些嚴苛,但其實也有道理,藥品有其特殊性,至今學術界依然不能確定,種族、環境、行為習慣等因素的不同,是否會對藥物療效和安全性產生不同影響,因此多數國家都採取了進口管制,進口新藥需另行審批。我國也不例外,食藥監總局下轄的藥品審評中心(CDE)規定,必須要經過嚴格的臨床試驗,將風險控制到最小化。

  不過,這是方向性和原則性問題,出於部分特殊群體自救的考慮,2014年“兩高”司法解釋也豁開了一個小口子:“對於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后果或者延誤診治的行為,以及病患者實施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帶有自救、互助性質的制售藥品行為,不作為犯罪處理。”該解釋有直接的事實由頭,即名噪一時的“陸勇案”。陸勇因給千余網友分享購買仿制“格列衛”的印度抗癌藥,也被檢方控訴“銷售假藥”。不過,檢方最后認為,陸勇是買方行為,並且是白血病患者群體購買藥品整體行為中的組成行為,不構成犯罪。該案的最大意義,在於鬆動了關於假藥的“一刀切”認定,而“兩高”的司法解釋,則進一步讓人們看到法律也有人性化的一面。

  但自我救濟不能僅靠司法的人性化,更應該依托常態化的制度。翟一平們不得不求助海外新藥的背后,是我國新藥審批的響應滯后、周期過長,甚至常常面臨“新藥變舊藥”的吐槽。2017年的一組數據顯示,美國FDA負責藥品認証人員有5000多人,而我國的藥品認証機構專業人員是600多人,在國外認証的新藥要在國內上市,通常要經過2—5年的審批時間。顯然,疾病不等人,相對於快速增長的醫療用藥需求,國外新藥的上市審批周期亟待縮短。值得稱許的是,近年來得益於藥品審批制度的改革,我國新藥審批正在不斷提速,特別是對一些罕見病或大病的“救命藥”,隻要申請人提供不存在人種差異的詳細報告,就無需申報臨床試驗,提前2年時間進入中國市場。應該說,正面回應人民訴求,這裡還有不小的提升空間。

  還需要看到的是,在一些情況中,即使國內通過了新藥審批,人們仍然去海外“代購”,這體現的是藥價過於昂貴的事實。一般來說,抗癌藥的定價機制是成本價+關稅+增值稅+藥品加成+流轉費用,這導致了同一種藥,國內價格可能要高出20%—50%。然而藥品不是普通商品,是拿來救命的,考慮到這是強烈的民生需求,相關部門已經打出“組合拳”,推動藥品降稅降價,我們也期待它能盡快落實到位。以上,加速新藥審批、推動降稅降價,隻有雙管齊下、多措並舉,才能盡快讓群眾早用上、用得起好藥。

(責編:周文韜(實習生)、黃策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