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江晚報:“教科書式老賴”,豈能奈何不了

2018年08月13日06:23  來源:錢江晚報
 
原標題:如此老賴,豈能奈何不了

  據央視等媒體報道,2015年11月6日,唐山市民趙勇的父親被黃淑芬撞至重傷。2017年12月22日,黃淑芬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捕后被判8個月有期徒刑。8月9日,黃淑芬已刑滿釋放﹔日前趙勇表示:黃淑芬出獄后並未與其聯系,將繼續追償。

  黃淑芬觸犯交通肇事罪入獄,是因被其撞至植物人狀態的趙勇父親后來去世了。但黃淑芬成為千夫所指的“教科書式老賴”,倒不在於把人撞至重傷或死亡,而在於撞人后的逃避責任、隱匿財產、拒絕賠償態度。其奉“三不一沒有原則”(不墊付、不賠償、不調解、沒有錢)為金圭玉臬,一副“我是老賴我怕誰”的嘴臉令人側目。為救父親,趙勇掏空家底,可法院2017年6月就判決的近86萬元賠償款,黃淑芬就是拒不給付。以觸犯交通肇事罪判其入獄,當然於法有據﹔可當時仍不敷公眾預期,仍擋不住一些公眾發問:為什麼不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或者數罪並罰?如今,黃淑芬已刑滿釋放,可近86萬元賠償款,依然在路上。

  趙勇方代理律師岳屾山表示:“所掌握的証據來看……她女兒的那套房子是黃淑芬提供資金來購買的,包括還貸的時候也是黃淑芬提供了資金償還……應該是有黃淑芬的份額的。”趙勇則預判,即便法院最終確定了黃淑芬的所佔份額,也會面臨執行難的問題——“拍賣隻能拍賣法院判決的份額”,假如“她(黃淑芬)的份額隻有90%,另外10%是別人的”,今后“想賣……還要找另外一個人簽字。”——這樣的房很難拍賣得出去,沒人願意買。

  難道真就拿老賴一點辦法都沒有?黃淑芬撞人在前,涉嫌用女兒名義購房、還貸在后﹔其女兒明知其撞人需要理賠卻予配合﹔一旦法院通過深入調查確認了黃淑芬轉移、隱匿財產事實,則其女即構成共謀關系。追溯下去,其女也是要承擔責任的。故此,這套房就該整體拍賣出去,之后將其女所佔份額的對價給她就可﹔而不應放任因黃淑芬女兒有份額,房產就難以拍賣、無人接手的情況出現。“不能支持任何從其過錯行為中得逞獲益”,本是基本的法理。

  而假若一旦有因黃淑芬女兒佔有份額,導致房產難以拍賣的情況出現,則不僅黃淑芬當被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其女同樣當被追究。《刑法》第312條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針對“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等情況的,既規制被執行人,也還規制協助義務執行人。

  從事發的2015年11月6日起算,已經兩年九個月過去了﹔從法院2017年6月的判賠起算,也一年兩個月過去了,“教科書式老賴”黃淑芬就是不理賠,讓苦主繼續苦。遲到的正義雖然也是正義,但不能不說,讓權益受損者得不到及時救濟,正義是打了折扣的。“教科書式老賴”案,還真是塊老賴治理試金石。且看法院,后續如何發力。

(責編:馮粒、袁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