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報:別把“不在信息公開范圍”當萬用回復

李思輝

2018年08月09日08:36  來源:光明日報
 
原標題:別把“不在信息公開范圍”當萬用回復

  據媒體報道,一家環保組織就“廣西林業廳救護的30多隻穿山甲死亡情況”提出信息公開申請,廣西林業廳回復稱,相關信息屬於咨詢性質,不屬於政府信息,並要求申請者“不對外傳播相關信息或將該回復信息用於其他用途”。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隨后認定廣西林業廳的回復缺乏法律依據,撤銷其涉穿山甲回復,要求其重新作出答復。

  廣西林業廳先前回復被依法撤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政府信息公開是保障公眾知情權,實現社會治理現代化的一項重要手段,但在過去相當長一段時間,一些部門對此並不上心。有的對公民信息公開申請敷衍了事,實在推脫不過去就隻言片語打發,有的更是直接以“不屬於政府信息”“不在信息公開范圍”為由強硬拒絕,公眾對此也是無可奈何。“政府部門愛說不說、廣大群眾半信半疑”,這樣的“偽公開”是對信息公開的巨大阻礙。

  一些部門之所以出現拒絕回復的強硬,依仗的是它們對規定的主觀“解釋權”:到底哪些信息屬於信息公開范圍,哪些不在公開的范圍,很多時候是自己說了算。在不在公開范圍看的不是制度而是心情,這怎麼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除確需保密的信息外,絕大多數信息都應該公開。而保密法條例也明確規定:“機關、單位不得將依法應當公開的事項確定為國家秘密。”說到底,不能把應該公開卻不願公開的信息都往“保密信息”“不在公開范圍”的筐子裡面裝。真那樣做,公民有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而更高層級的管理機關有矯正的職責。

  實際上,一句冷冰冰的“不在信息公開范圍”不僅不是萬用回復,而且多半是招致批評的“低級回復”。信息公開就是要向群眾“說實話、交實底”,把相關信息主動向公眾交代清楚。這看起來是“自找麻煩”,實際上是“聚集合力”。及時公開政府信息意義重大,一是消除公眾誤解,二是以監督預防腐敗發生,三是匯集民眾智慧,減少“關門決策”的失誤,凝聚社會治理的合力。

  認清這些,就不難發現,信息公開絕不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問題,而是如何“知無不言言無不盡”“說得更通俗易懂”的問題﹔申請公開信息的組織和個人,也絕不是“鑽牛角尖”“好出風頭”“多管閑事”,而是在以高度的公民責任感,喚醒懶政怠政,促進信息公開制度不斷完善﹔國家有關部門撤銷下級部門的不當回復,絕不是要讓誰出丑,而是在捍衛信息公開制度的嚴肅性。朝著這個方向,破除信息公開考核不硬、利益難舍、懶政作祟等症結,社會治理將朝著更透明、更陽光的方向去。

  (作者:李思輝,系華中科技大學新聞評論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員)

(責編:周文韜(實習生)、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