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單位侵犯個人信息第一案凸顯執法力度

胡建兵

2018年08月08日08:41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單位侵犯個人信息第一案凸顯執法力度

  如果有關部門能嚴格依法執法,能像鹽城警方那樣,在接到民眾的舉報后,對買賣個人信息者及時嚴肅查處,就會讓那些違法人員不再心存僥幸

  江蘇鹽城一家裝飾工程公司為了推廣業務,勾結小區物業收購業主信息。日前,經群眾舉報后,鹽城警方對該公司依法查處並作出罰款10萬元的決定。同時,對非法販賣小區業主等個人信息十余萬條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溫某等人另案查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據悉,這是江蘇警方依據網絡安全法查處的全國首例單位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一般程序行政案(8月7日新華報業網)。

  近年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仍處於高發態勢,而且與電信網絡詐騙、敲詐勒索、綁架等犯罪呈合流態勢,社會危害嚴重。有的民眾剛買了新車就有人來推銷保險﹔新房鑰匙還沒到手,裝修公司就上門“拜訪”﹔有的剛在銀行辦了存款,就有人來推銷理財產品……一些個人信息不斷被轉手倒賣,有的甚至被倒賣上千次,手機淪為熱線電話,一天到晚各種推銷和詐騙電話不斷,搞得人不得安寧。更令人難受的是,個人信息被泄露或者財產等受到損失后,很難維權,由於調查取証難,即使舉報了,也大多是不了了之,從而給一些不法分子制造了機會。

  鹽城這家裝飾工程公司勾結小區物業收購業主信息,鹽城警方在接到群眾舉報后及時查處,盡管這是江蘇警方依據網絡安全法查處的全國首例單位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一般程序行政案,但其進一步豐富了網絡安全法的實踐適用,樹立了網絡安全法的法律權威,彌補了該領域行政執法的空白,在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方面起到積極的警示作用和教育意義。可以說,此案實現了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與打擊涉網犯罪的有效銜接,使得管理防范與偵查打擊這兩個拳頭組合更加順暢。

  對於裝飾公司來說,雖然從小區物業那裡購買到居民信息后,短期內可能會招攬到一些生意,但一旦被人舉報,就可能會被從重處罰。這一次雖然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44條、第64條之規定,但暫時還尚未觸犯刑法,但如果不收手,下一次再被發現,那就不是被罰10萬元的事情了,很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對於物業公司的相關人員來說,他們已觸犯了法律,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懲處。為了區區幾百元、幾千元的好處費,在牢裡呆上幾年,這種代價未免太大了。此案也提醒廣大民眾,在自身信息被泄露后,要及時收集証據並向有關部門舉報,維護自身的權益。

  去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明確了公民個人信息的范圍、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標准以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准等等。如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五十條以上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的﹔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都應當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所以,不管是收購公民個人信息者,還是出賣信息者,都要當心。當然,這些違法分子敢不敢購買,還得看執法部門的執法力度。如果有關部門能嚴格依法執法,能像鹽城警方那樣,在接到民眾的舉報后,對買賣個人信息者及時嚴肅查處,就會讓那些違法人員不再心存僥幸。

(責編:董曉偉、黃策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