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報:業主失竊物業賠償是個好判例

燕雲飛

2018年07月24日08:59  來源:工人日報
 
原標題:業主失竊物業賠償是個好判例

  鎖好門窗出門,回家卻發現防盜網被剪爛,大量物品失竊,廣州白雲區一業主因此將小區物業訴至法院。近日,白雲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物管公司對房屋失竊事件的發生存在較大過失而擔全責,賠償業主3萬元。由於物管並非實際侵權人,故其可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向實施該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追償。(見7月21日《信息時報》)

  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中,失竊房屋廚房窗戶外的露天平台與消防通道的窗戶連通,人員可從消防通道一側出入露天平台,顯著增加了平台兩側房屋的失竊風險和室內安保難度,且案發現場的攝像頭並無視頻信號,增加了盜竊案件的偵破障礙,物業公司就此存在較大過失,法院判處其承擔全責是有法律與事實依據的。

  雖然《物業管理條例》早在2003年已頒布施行,且至今已修訂過3次,但揆諸現實,業主與物業公司的糾紛與矛盾並未減少。物業本是服務型的市場化企業,但由於其服務管理處在相對封閉的區域內,且全面嵌入到社區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便具有了階段性的壟斷地位,擁有了一定程度的話語權優勢,而應履行的法律義務則往往被主動回避,且一些物業公司在社區服務管理上還不斷自我賦權,由此導致物業與業主的糾紛加劇。

  此前在廣州荔灣區某小區,由於眾業主不滿意前期物管的服務質量,經業主大會“雙過半”同意選聘物業公司,選聘出新物業后,舊的物業公司卻不願撤出小區。業主一共打了18場官司,才通過法院強制執行將舊物業請出小區。更換物業公司本有法可依,但落實到具體的物業與業主,卻成了難上加難的事。

  由此可見,在現實糾紛中,業主的話語權往往是微弱的。在此情勢下,業主通過司法訴訟渠道去維護自身權益,既是一種理性行為,也是一種無奈之舉。上述廣州業主失竊物業賠償案件是一個好判例,其向人們明示了一種有效的維權渠道,也向物管闡釋了責任邊界和責任規范,這有助於理清物業與業主之間法定的權責利關系。

(責編:董曉偉、黃策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