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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額罰息”爭議大,最高法發話了

蔣萌

2018年06月07日16:14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全額罰息”爭議大,最高法發話了

背景:信用卡“全額罰息”備受爭議。最高法起草了《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將為此破題——發卡行雖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但持卡人已償還全部透支額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數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發卡行請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約定支付透支利息、復利、違約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續費、違約金等的,對於未超過年利率24%的數額,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於超過年利率36%的數額,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錢江晚報發表高路的觀點:央視《今日說法》主持人李曉東狀告建行一案中,司法判決就讓人眼前一亮。李曉東刷建行信用卡消費18869.36元,因綁定自動還款的儲蓄卡余額不足,剩69.36元沒還清,10天后產生了317.43元利息。李曉東將建行告上法庭,一審敗訴二審勝訴。二審法院認為建設銀行用“全額計息”計算的賠償數額,過分高於持卡人違約造成的損失,應予以適當減少,要求返還多扣劃的253元。最高法出台的征求意見稿則將這種體現在單個案件上的司法正義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了下來,一旦通過,也將成為各級法院判決的依據。很多情況下,並非用戶刻意不還,而是一時疏忽,銀行完全可以用事先提醒的方式維護用戶的利益,不分青紅皂白就罰,也不近情理。而且,銀行制定這麼高的罰息依據在哪呢?以民間借貸為例,最高法劃定的年息紅線是36%,超出部分屬於不受保護的“高利貸”的范圍。銀行拿出當初用戶簽定的辦卡合同,認為自己是在按合同辦事,但在公眾看來,這與霸王條款無異。用戶簽字不代表合同就沒有問題了,合同本身仍然在法律規定的合理范圍內,逾越了法律規定,不具備法律效力。隨著最高法規定在不久的將來落地,困擾用戶已久的老大難問題一朝得以解決。

小蔣隨想:從常理分析,能將信用卡透支額的絕大部分還給銀行的客戶,不會“惡意”拖欠小部分的借款。退一步說,就算客戶實在“還不起”剩余的小額借款,也可以辦理分期還款,不必冒違約乃至留下“信用污點”的風險。所以,客戶“還大錢,欠小錢”更大的可能是“忘了”。“忘了”固然是客戶的責任,要接受相應的處理,但處理到什麼程度值得關注。以往,銀行慣用“全額罰息”顯然是“嚴懲”,甚至可以說不講道理——將客戶已還的款額同樣算作“未還金額”來罰息,能不引發爭議嗎?按照“罪罰相稱”原則,銀行的做法難掩過度。這之中,還涉及格式合同裡的“不平等條約”。現實中,銀行單方面設定不合理條款,客戶沒有磋商修改的余地。客戶的“選擇權”隻剩下要麼簽字辦卡,要麼拒簽拉倒。而格式合同的本意是以統一的合同文本,提高甲乙雙方(尤其是批量)的辦事效率,合同內容對雙方應當公平合理,格式合同不是侵權的工具。《合同法》明確規定,如果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則該條款無效。在某種程度上,最高法此次的征求意見稿,既是旨在為“全額罰息”爭議給出審判標尺,又是力求對銀行讓客戶簽不合理格式條款的糾偏。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 客觀、理性公正。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