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懲戒失信不需要道德大棒

木須虫

2018年05月02日08:50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懲戒失信不需要道德大棒

  懲戒失信者更是嚴肅的法律命題。法無授權,任何機構都沒權力限制他人的合法權利,更何況是失信人之外的其他公民。相比較而言,學校更應知法守法,給學生作出法治信仰示范

  4月21日,山東省昌樂二中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了2018年的相關招生簡章。在“市外考生”這一欄的報名要求中,增加了一條硬性要求,那就是“報名考生家長必須無失信記錄”。當這個招生簡章被人發到網絡和微信朋友圈以后,更是引發了家長和市民的熱議。有人說:“這是不是屬於‘連坐’啊,這會不會侵犯了孩子的受教育權啊”(5月1日觀察者網)。

  嚴厲懲戒失信者,提高失信的社會成本,是維系社會誠信秩序的必要手段。不過,懲戒失信者所採取的措施,一般都是針對公民權利的限制,讓失信者失去與其他人相比較的普遍、公平的權利,付出社會生活和經濟競爭更高的代價。同時,信用懲戒是法治的延續,誰失信誰被懲戒是必須遵循的准則。

  2016年國務院制定了《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在“依法依規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政性約束和懲戒”內容中,明確提出適用的對象是“嚴重失信主體”,即失信者自身且有嚴重失信的行為。如這所民辦學校要求家長無失信記錄,顯然與意見相關規定不符,於法無據。

  當然,也有解釋稱該條件是依據此意見,針對所謂老賴禁止高消費的。因為民辦學校收費較高,符合高消費特征,可以用以作為倒逼老賴還債的手段。不過,該意見中針對失信被執行人禁止高消費的懲戒,並未明確提出禁止其子女就讀民辦學校,只是相關的解讀將其視為高消費的情形加以禁止,然而本身會構成對失信者子女受教育權利的損害而充滿爭議。且不說,這樣的解讀是否合法,就合理性來說也存在諸多現實的漏洞,如失信者子女上民辦學校支付費用不一定是失信者本人,還有可能是其他親屬,如孩子的爺爺或外公,倘若如此,懲戒本身會對權利帶來嚴重的誤傷。

  更何況,根據該意見,可能被列為“嚴重失信主體”的,並不隻有被法院列入黑名單的失信被執行人,還有包括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等四大類行為的失信者。隨著信用黑名單制度的完善,將有更多類型的失信者被記錄下來,而不只是有當前的老賴。要求家長無失信記錄,搞信用懲戒株連,不只是表述欠嚴謹,還有將權力自授的越權過當之舉。

  當然,也有包括學校在內的不少觀點認為,學校是一個教書育人的地方,教育孩子從小應該講誠信,作為父母也應該給孩子樹立一個好的榜樣。的確,加強誠信教育不乏美好初衷,但是,懲戒失信者更是嚴肅的法律命題。法無授權,任何機構都沒權力限制他人的合法權利,更何況是失信人之外的其他公民。相比較而言,學校更應知法守法,給學生作出法治信仰示范。誠信雖然是道德命題,但懲戒失信卻不是道德命題,必須謹守法治邊界,不需要道德大棒。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