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政府公報就應拒絕商業廣告

劉 勛

2018年04月20日09:15  來源:法制日報
 

國務院辦公廳4月18日發布《關於做好政府公報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政府公報原則上不刊登上級政府及上級政府所屬部門文件,不得刊登商業性廣告(4月19日《法制日報》)。

政府公報是發布政府工作信息、相關政策法規的法定載體,是最權威、最真實的政府信息公開平台。《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政府要組織編制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對於如何公開政府信息,條例又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將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條例將政府公報排在各類政府信息公開方式的最前面,這樣充分說明了政府公報的最高權威性,政府公報無疑是展示政府形象與業績的重要載體。

政府公報刊登商業廣告影響政府公信。政府公報作為重要的政府文件,其內容就不能有引發質疑的信息,而政府公報刊登商業性廣告極易引發質疑。既然政府公報代表政府的立場,那麼刊登商業廣告,就意味著政府為廣告的內容背書,給群眾的感覺就是登廣告主企業被政府悉心呵護。政府與企業之間應該保持恰當距離,彼此之間應該是“親清”關系才屬正常。任何企業的良好聲譽都應該是守法經營的獎勵,而不是靠政府為其背書站台。政府為企業服務的同時,也承擔著監督管理職責,如果在政府公報上為企業刊登商業廣告,也就意味著隻談服務不說監管了。

政府公報刊登商業廣告會增加企業負擔。某些政府為了創收就直接向轄區企業攤派商業廣告任務,而且有些政府公報的廣告收費價格不菲,這種攤派方式無疑會增加企業的經濟負擔,對於政府的這種硬性攤派,即便政府說自願刊登,企業也隻能被迫接受。在促進實體經濟發展、切實減輕企業負擔的大環境之下,各種形式的消費性攤派也必須全面禁止,禁止任何人打著“展示企業風採”名義收取版面費、宣傳費。政府公報的編輯刊印工作應該有專項經費進行保障,而不是讓轄區企業去承擔,更不能以此為創收渠道。

政府公報刊登商業廣告直接制造廉政風險。有些企業希望通過利益輸送來尋租權力,但又不便直接行賄,而主動要求在政府公報刊登商業廣告就能達到暗度陳倉的目的。企業主動要求在政府公報上刊登商業廣告並積極支付廣告費,顯然是醉翁之意不在酒,畢竟政府公報的傳播范圍遠不如正規的新聞媒體。禁止政府公報刊登商業廣告具有廉政意義,既能防止領導干部被這些送上門的廣告費迷惑,也能避免不法企業妄圖借此進行利益輸送。

綜上所述,《通知》禁止政府公報刊登商業廣告具有多重現實意義,就是要讓政府公報回歸本位,讓政府集中精力辦好公報,依托公報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及時全面地服務社會。政府公報不再刊登商業廣告,就是建立“親清”政商關系的重要體現,一份政府公報是否干干淨淨,從某種程度上說就是反映政商關系是否正常的一面鏡子。

(責編:黃策輿、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