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交通失信懲戒須把握好界限

木須虫

2018年04月11日08:12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交通失信懲戒須把握好界限

  針對交通違法的信用管理,要優先解決好列入信用管理交通違法的行為范圍、記入信用記錄的規則、信用評價的辦法,為失信“存証”

  交通安全失信與個人信用挂鉤,嚴重交通安全失信記錄者將被限制乘坐飛機、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稅務、安監、銀行等部門對申請人有嚴重交通安全失信記錄的,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率,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險等服務……記者從廣東省公安廳交管局獲悉,省公安廳日前起草了《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信用管理辦法(試行)》,並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4月10日《南方都市報》)。

  現代社會,征信體系是法治之外重要的治理手段,我國已經步入汽車社會,但汽車文明的培育遠遠滯后,需要除交通執法之外更有效交通安全治理約束的手段。制訂辦法將交通違法納入個人不良征信記錄,無疑具有積極的導向意義。

  不過,也要理性看到,交通違法納入征信體系,並非只是交通行政執法的延伸,成為自身管理的輔助手段,而是將公民交通違法通過記錄、評價,提供給社會組織、社會機構參考運用,社會組織、社會機構依據相關規則,給予必要的限制。也就是說,交通失信懲戒只是整個征信體系的一部分,而非獨立的機制,更非自身治理的一個“筐”。

  首先,交通失信行為的性質需在公民失信行為中給予准確界定。因為不同失信行為帶給社會的危害不一樣,潛在風險影響到的領域也不同,需要統籌失信的等級、懲戒的范圍和懲戒適用的措施。如交通違法肯定不能等同於“老賴”來處理,現有針對“老賴”的懲戒措施,都是在倒逼他們欠債還錢,而交通違法則不同,其執法體系已經受到處罰,如罰款、扣分等,即使是交通肇事逃逸這種惡性的違法犯罪,還會受到刑事處罰,違法成本事實上已經相當高昂。此外,交通失信還受到很多客觀因素的影響,也不如“老賴”那麼惡意,更無法判定可能存在經濟方面失信風險的聯系。那麼,如果交通失信者受到像“老賴”一樣的懲戒,就必然會面臨尺度公平的質疑,而懲戒過當,即意味著對公民合理權益的損害。

  其次,交通失信行為懲戒應當把握權利的界線。失信懲戒的實施來自不同的部門,除了公共部門需要聯動落實懲戒手段之外,更多機構其實是失信機制運用的身份,征信是其選擇的參考,具有權利的彈性,不能干擾和強制。同時,公共管理部門給予失信懲戒依據各不相同,強制手段由法授權,如針對“老賴”的懲戒,權限皆源於清晰的法規。如辦法擬提出稅務、安監、銀行等部門對誠信主體給予優惠和便利,可能存越權的嫌疑,稅收法定且在地方立法的權限之外,更何況只是管理的規章。

  征信體系建設是個系統工程,交通領域先行先試不乏善意,但應當謹慎,特別是在頂層設計不到位的前提下,更應把握限度與界線,寧缺勿濫,給未來的銜接留下充分的余地。針對交通違法的信用管理,要優先解決好列入信用管理交通違法的行為范圍、記入信用記錄的規則、信用評價的辦法,為失信“存証”。至於如何懲戒,不妨從沒有爭議的方面做起,如將信用信息向交通運輸服務、保險業開放,供查詢決定聘用、費率等事宜,像坐車、貸款等限制待征集機制完善后,逐步列入,不宜追求一步到位。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