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報:救助刑案受害者也是司法正義的目標

劉婷婷

2018年01月23日08:07  來源:中國青年報
 
原標題:救助刑案受害者也是司法正義的目標

  隻有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實現無縫接軌,才能更好地體現司法救濟的人本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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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惡性的刑事案件,讓年少的姐妹慘遭不測,也讓一個無辜家庭陷入無盡的悲傷與困頓。

  2016年1月的一個深夜,陝西應急救援總隊特勤支隊隊長聶李強手持鐵錘行凶,造成回家路上的兩姐妹死傷。2018年1月20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聶李強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而此前,聶李強被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

  從案情來看,聶李強的所作所為,的確稱得上罪大惡極。之所以法庭判決“死緩”,首先是因為他具有自首情節。根據《刑法》第67條規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從報道情況看,聶李強在深夜用鈍器擊傷兩姐妹5天后,到西安市高新分局高新路派出所投案,其自首情節得到認定,判決就可以“從寬”。

  當然,對於嚴重的刑事犯罪,即便被告人自首,也不必然“從輕或減輕處罰”,畢竟法條的措辭是“可以”,而不是“應當”。具體分析此案,之所以二審作出了較大的“改變”,恐怕還與聶某一家的盡力賠償不無關系。之前,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民事部分進行了“背對背”調解,最終聶李強家屬答應,賠償受害者家屬90萬元,賠償款已交到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一定比例的基准刑。雖然故意殺人罪並不在指導意見所列常見罪名之列,但從司法實踐看,如果能積極進行賠償,屬於酌定的情節,客觀上會對刑事案件的判決產生一定影響。

  從刑罰的基本功能看,除了懲罰、教育、警示,還有彌合社會關系的作用。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中,往往是犯罪分子被處以極刑,而受害人卻難以獲得民事賠償。然而,賠償既能體現犯罪分子的悔罪態度,也能對受害人及其親屬在經濟上予以補償,讓撕裂的社會關系有所恢復。

  如今,這起案件的終審判決已經作出,但對於“姐妹花”的家庭,生活還將繼續。他們面對的人生辛酸,必將是外人難以想象的。從報道情況看,為了救治“姐妹花”,這家人欠下了大筆費用,甚至醫院為索要欠費而選擇起訴被害人父母。如果沒有賠償,夫妻倆隻能靠舉債、打工來償還債務,“也是迫於生活的需要,接受了最后90萬元的賠償”。尤其是幸存的妹妹,經法醫鑒定,屬重傷二級,傷殘程度八級,落下的殘疾,必然給今后的謀生帶來巨大的困難。

  司法的本質功能之一是救濟。司法救濟是國際公認的最權威的救濟,也是最后的救濟手段。早在1964年1月,新西蘭便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刑事損害救助法》,英國、美國、瑞典、荷蘭、法國、日本等國緊接其后,先后作出了由國家對被害人進行救助的規定,目前已有超過30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類似制度。借鑒國外經驗,我國也出台了司法救助制度。

  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加強和規范人民法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見》中,列舉了8種可以申請司法救助的情形,“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傷或者嚴重殘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陷入生活困難”“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等位列其中。

  當然,除了司法救助,受害人還有獲得社會救助的希望。根據最高法上述意見,人民法院可以協調有關部門,將其納入社會救助范圍。隻有司法救助與社會救助實現無縫接軌,才能更好地體現司法救濟的人本色彩。

  從長遠看,刑事司法救助不應長期停留在最高法制度層面,而應在調研論証的基礎上,盡快進入國家立法層面,從而給予受害人更體貼的國家救濟關懷。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