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趙晚報:車禍現場警示教育不能顧此失彼

張貴峰

2018年01月19日08:36  來源:燕趙晚報
 
原標題:車禍現場警示教育不能顧此失彼

1月15日,四川眉山市發生一起貨車與自行車相撞事故,騎車男子搶救無效死亡。交警到達現場,在維護現場秩序等待殯儀館車輛時,發現12輛違法運輸砂石的貨車駛過,立即將這些車輛擋獲,並對駕駛員進行現場警示教育。對此,被警示司機普遍表示很受教育,但也有人認為,這種做法是不是對逝者不夠尊重?而當事交警表示,沒有半點不尊重。“醫護人員確定騎車男子已經死亡。在保護現場等待殯儀館車輛的同時,才組織12名駕駛員進行警示教育,沒有觸碰過逝者,也未對現場有任何破壞。”(1月18日《成都商報》)

從交通執法角度,四川眉山交警在處理交通事故時,仍不忘利用事故現場,對其他違法車輛進行“現場警示教育”,當然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不僅充分體現了當事交警的履職意識,也同時彰顯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行政處罰原則,而從被現場警示教育的多位司機的事后反應來看,這一“現場警示教育”的執法效果,應該說也是十分明顯的,如“幾名駕駛員主動與交警握手,連聲致謝:交警同志,謝謝你的提醒”。

與此同時,有人提出的“這種做法是不是對逝者不夠尊重”疑問,因為這種在“發生人員死亡的交通事故現場”進行交通警示教育,無論是從一般世俗人情,還是公民權利角度,都確實可能會對逝者構成某種“不夠尊重”,如,這種做法可能不太符合我國“死者為大”“事死如事生”的傳統文化和社會心理。同時,這種通過將“事故死亡現場”進行“示眾”來實施警示教育的做法,也可能會對逝者的個人隱私、人格尊嚴等人身權利構成某種侵犯和不夠尊重。

眾所周知,為充分彰顯“尊重保障人權”理念,此前許多國家執法司法部門一直三令五申強調嚴禁對一切違法人員進行任何形式的“示眾”。這種語境下,對於違法人員尚且嚴禁“示眾”,作為交通事故受害者的逝者,顯然更不應簡單進行任何具有“示眾”成分或因素的“警示教育”,而應在追求“現場警示教育”的“執法效果”同時,也充分考慮其可能存在的消極社會效果,盡可能地追求“執法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平衡兼顧,如在開展實施“現場警示教育”之前,不妨對逝者遺體進行適當必要的遮擋、掩飾,同時,在警示教育過程中,相關人員在儀態舉止上也應確保應有的庄嚴肅穆。

就此而言,針對輿論“這種做法是不是對逝者不夠尊重”質疑,相關交警部門僅簡單強調“沒有觸碰過逝者,也未對現場有任何破壞”,實際上是遠遠不夠的,既不足以充分體現對逝者應有的尊重,也不足以確保相關交通警示教育“執法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平衡統一。

(責編:董俊彤(實習生)、黃策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