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趙晚報:讓夫妻“共債共簽”成為社會共識

陳廣江

2018年01月18日08:44  來源:燕趙晚報
 
原標題:讓夫妻“共債共簽”成為社會共識

最高人民法院17日發布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就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並合理分配舉証証明責任,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1月17日新華社)

短短4條司法解釋,讓人“喜大普奔”。新規一出,離婚“被負債”將成為歷史,也洗脫了婚姻法司法解釋“24條”的污名。其實,“24條”立法原則沒問題,只是被人惡意利用了,讓老實人吃了大虧。繼去年“24條”打補丁后,如今最高法又出台司法解釋,明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准,以后再想通過離婚轉嫁債務、坑害配偶,行不通了。

新規強調三點,一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認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都要背﹔二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都要背,如果你不想背,就要証明債務並非用於家庭日常生活﹔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額債務,夫妻另一方可以不背,除非債權人能証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等。

今后,如果你是債權人,借出一筆大錢給別人,最好讓借款的夫妻雙方在借條上簽字,否則以后可能面臨大麻煩。這種制度安排,既保障了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從源頭上盡可能杜絕無辜一方“被負債”的現象,又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后無法舉証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換言之,隻要做到了夫妻“共債共簽”,即可萬事大吉。

如果做不到夫妻“共債共簽”,問題就較為復雜。日常家事范疇內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一般無需舉証,若另一方不想承擔,就要承擔舉証責任﹔超出日常家事范疇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若債權人主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就要承擔舉証責任。至於“家庭日常生活”標准,最高法也給出了參考意見。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相關負責人表示,對於之前的“冤假錯案”,法院將秉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依法予以糾正,努力讓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也就是說,如果你被前夫或前妻坑過,法院會幫你討回公道。

可見,新規的目的,一是要保護善意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安全,避免夫妻串通“假離婚、真逃債”現象﹔二是保護夫妻關系中無辜一方的合法權益,避免夫妻一方串通第三人坑害另一方的情形。總之,借給你錢的朋友不能坑,老實巴交的前妻或前夫也不能坑。不難發現,新規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在立法精神上是一脈相承的。

但願新規的實施能助推夫妻“共債共簽”原則在社會落地生根、成為共識,讓婚姻變得更加神聖。

(責編:董俊彤(實習生)、黃策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