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江晚報:隨意出台“不得”有違依法治國

戎國強

2017年11月15日08:18  來源:錢江晚報
 
原標題:隨意出台“不得”有違依法治國

  11月13日,國家體育總局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規范廣場舞健身活動的通知》。這是一個沒有法律依據,或者說沒有獲得授權的規定﹔同時也是一個十分粗放的規定,其職責范圍、實施對象均不明確,隨意性太大,嚴肅性不足。

  所謂“規定”,即限制他人行為,有一定的強制性。限制他人行為,與個人權利有關,必須有法律依據﹔否則,就可能違法,侵害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權力或權利。

  這個“通知”中有四個“不得”:“不得在烈士陵園等庄嚴場所開展廣場舞健身活動,不得通過廣場舞健身活動非法斂財、傳播封建迷信思想,不得因廣場舞健身活動產生噪音影響周邊學生上課和居民正常生活,不得因參加廣場舞健身活動破壞自然生態、環境衛生和公共場地設施,擾亂社會治安、公共交通等公共秩序。”這四個“不得”,有越界立規的嫌疑。比如,烈士陵園有專門的管理部門,很多地方是由民政部門管轄。“不得在烈士陵園等庄嚴場所開展廣場舞健身活動”,這個“不得”,如果由民政部門來宣布,還比較名正言順﹔體育總局說這個話,難道是要當民政部門的家?這不是有越界嫌疑嗎?這說明體育總局在起草這個“通知”時,對自己的職權范圍、行使職權的對象都沒有搞明白。“不得通過廣場舞健身活動非法斂財”這一條,何為“非法斂財”?具體有什麼行為?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會不會與相關法律沖突?如果有人違反了四個“不得”,體育總局有合法的即有法律依據的處理手段嗎?估計體育總局沒有辦法回答這些問題。

  “不得”是強制性規定,強制性規章都必須有相應的懲罰性條款,否則其強制性就無法體現。但是四個“不得”,沒有一個“不得”有配套的懲罰性條款。估計連體育總局自己都心裡明白,自己沒有辦法處置這些違反規定者。

  如果將這四個“不得”的實施對象明確限定為體育總局及下屬機構的工作人員,規定他們在組織廣場舞活動時,不得打擾烈士陵園的庄嚴,不得影響交通安全等等,這就名正言順了﹔體育總局自己工作人員如果違規,體育總局是可以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實施處罰的。通過對自己工作人員的約束,達到規范廣場舞的目的,這才是恰當的途徑﹔但這也僅限於由體育總局系統的工作人員發起或組織的廣場舞活動。如果是民眾自己在那裡跳廣場舞,可以說跟體育總局一點關系都沒有。

  如果體育總局可以對不確定人群出台規定,那麼任何一個行政部門,隻要自己願意,自認正確和必要,都可以出台類似規定,任意越界行使權力,限制他人權利,造成對法治的擾亂,對社會生活的擾亂。文化部門可以認為,廣場舞既然是“舞”,就有文藝活動的屬性,文化部門也來幾個“不得”管舞蹈活動,不也名正言順?但是這麼一來,一是龍多不治水,二來各部門管理范圍交叉,管理權限打架,失去行政管理的嚴肅性。

  現在人們健康意識、體育鍛煉意識普遍增強,同時群體性的體育鍛煉也是一種社交活動,參與者眾,但是活動場所、設施相對不足。這個矛盾,主要應該通過增加活動場所和設施來解決,在城市建設、改造中增加相關用地,尤其重要。在解決供求矛盾取得進展之前,對廣場舞活動中的弊端,如噪音過大、場地沖突等,應該通過呼吁、倡導的辦法來緩解矛盾。杭州湖濱一公園各種活動群體產生噪音較大,矛盾比較突出,相關部門聯手媒體,發起簽名活動,呼吁活動,這種方法即使收效不大,也比隨意出台限制公民行為的“不得”來得好。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