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報:高樓爛尾,管理責任不能爛尾

張淳藝

2017年09月20日08:44  來源:工人日報
 
原標題:【大眾話題】高樓爛尾,管理責任不能爛尾

  在北京東直門橋的東北角,兩棟高樓從動工至今已經十多年仍未完工,最近一段時間卻成了不少極限運動愛好者之間口口相傳的“網紅樓”,不少年輕人混進去進行“挑戰”,而樓內很多設施已破損,盡管工地有保安人員把守,還是有不少網友放出了進入大樓的照片和視頻,大樓內也有不少“到此一游”標記。(見9月17日《北京青年報》)

  近年來,“爬樓族”在我國悄然興起,為追求刺激挑戰各地的高樓大廈,引發公眾對於其自身安全以及公共安全的擔憂。一些爛尾樓由於缺乏有效管理,加之攀爬難度大,更受“爬樓族”的青睞。

  眼下,許多地方都不同程度存在爛尾樓,不僅破壞城市形象,浪費土地資源,安全狀況更令人堪憂。一方面,爛尾樓長期閑置,疏於養護,普遍存在牆體開裂、玻璃破損、鋼筋鏽蝕現象,極易發生高空墜物等事故。同時,一些爛尾樓成為黑工廠、黑倉庫的藏身地,社會閑散人員的聚居點,極易引發安全事故和治安事件。

  高樓爛尾,管理責任不能爛尾。盡管開發商因資金鏈條斷裂、陷入債務糾紛等原因跑路,但其作為爛尾樓的管理者,一旦發生安全事故依舊要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可見發生事故后,如果能証明爛尾樓的管理人或產權人沒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管理疏忽,則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高樓有風險,攀爬需謹慎。在加強對“爬樓族”安全教育的同時,有關部門更要對爛尾樓進行拉網式排查,強化其管理責任,督促開發商設置必要的防護設施,安排專人看管。對於業主幾經更換、不知去向的爛尾樓,則應由安監部門代為履行管理職責,避免出現空當和盲區。當然,從根本上講,最有效的辦法還是努力盤活爛尾樓,徹底消除安全隱患。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