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規避試用期行為須打防並舉

楊玉龍

2017年09月20日08:38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規避試用期行為須打防並舉

  試用期是一種雙方、雙向的選擇期。雙方能否正式確立勞動關系,或許還存在變數。但這並不意味著試用期就是法律保障被遺忘之地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考查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雖然法律對試用期用工已經有明確具體的規定,但一些用人單位總是故意曲解和利用試用期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了解和掌握什麼是試用期、在試用期有哪些權利等,對於勞動者尤為重要(9月19日《勞動午報》)。

  何謂試用期?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實際上,這個時間段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互相考察,但在此期間也應該保証合法用工。

  一些不法用人單位構織的試用期陷阱主要有:試用期期限過長,要求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承擔違約責任,僅僅訂立一份試用期合同,試用期工資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水平,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試用期內無正當理由辭退勞動者等等。用人單位通過這些陷阱從職場新人身上“揩油”,可謂易如反掌。

  一些用人單位在員工試用期內有恃無恐,主要原因是,企業人事制度不健全,法律意識淡薄﹔勞動者維權成本高,維權意識不強﹔監管存“盲區”,法律有“漏洞”﹔執法疲軟,未將這些不法用人單位打疼並形成震懾等等。諸多的試用期陷阱,無疑給勞動者帶來麻煩,也給他們的職場生涯帶來種種負面導向。

  筆者以為,用人單位在試用期中不能太“任性”。規避職場試用期陷阱應堅持“打防並舉”:一方面立足於打,勞動監察部門研究制定好相關調查程序,不定期進行企業調查,監督用人單位積極履行義務,對有不法用工行為的用人單位堅決依法懲治。不妨考慮通過建立黑名單制度,幫助求職者規避不良用人單位。

  另一方面立足於防。這主要針對求職者而言,一則需要加強對勞動法律法規知識的掌握,讓自己擁有法律武器﹔二則當自身權益受損害時要敢於維權,如可到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部門投訴,也可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同時,相關部門需要加強職場培訓、普及相關知識。

  總之,試用期是一種雙方、雙向的選擇期。雙方能否正式確立勞動關系,或許還存在變數。但這並不意味著試用期就是法律保障被遺忘之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須按照法律法規行事,切莫隻打自己的小算盤。尤其是用人單位不應設陷阱坑人。須知,用人單位坑勞動者,就是坑自己。離開了勞動者的支持,用人單位的發展便無從談起。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