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懲戒到人方能根除政務失信痼疾

張智全

2017年09月19日08:30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懲戒到人方能根除政務失信痼疾

  政務誠信的重要性,決定了政府工作人員必須具有以誠待人、守信辦事的品質,否則就容易導致政務失信,釋放消解誠信價值的負能量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進一步激發民間有效投資活力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我國將開展政務失信專項治理,對地方政府拒不履行政府所作的合法合規承諾,特別是嚴重損害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破壞民間投資良好環境等行為,加大查處力度。對造成政府嚴重失信違約行為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懲戒到人(9月18日《法制日報》)。

  “國以誠立心,人以誠立身”,政務誠信是社會誠信的風向標。政府工作人員理應是政務誠信建設的積極參與者。如果政府失信,那麼勢必引發社會人員效仿,危及整個社會的誠信建設。政務誠信的重要性,決定了政府工作人員必須具有以誠待人、守信辦事的品質,否則就容易導致政務失信,釋放消解誠信價值的負能量,進而導致政務誠信建設滯后。

  時至今日,不少政府工作人員拍胸膛式的事前信誓旦旦、事后因無法兌現承諾而“拍屁股走人”的現象仍然屢見不鮮,導致政務失信成為政務誠信建設的絆腳石。在此現實語境下,國務院辦公廳發布《意見》,部署政務失信專項治理工作,強調要對造成政府嚴重失信違約行為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懲戒到人,可謂抓住了根治政務失信這一痼疾的“牛鼻子”,自然讓公眾對根除政務失信痼疾有了更多期待。

  少數政府工作人員之所以誠信缺失,自覺或不自覺地充當政務失信的“幕后推手”,筆者以為關鍵在於其失信成本太低,付出的代價太小。雖然近年我國加大了對公職人員失信的懲戒力度,相關的失信懲戒機制也日漸完善,但就對造成政府嚴重失信違約行為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失信懲戒而言,相關制度的落實始終未能收到預期效果,以致上述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在政府失信后,鮮有丟了“烏紗帽”或者被追究法律責任的例子。相信約束激勵機制的扭曲,必然導致政務誠信水平的下降。因此,要確保對上述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失信責任的追究到位,除了必要的專項治理外,更需要改善約束激勵機制,努力為政府工作人員量身打造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想失信的“制度籠子”。如此,才能讓相關責任人員在“制度籠子”的強力擠壓下寸步難行,倒逼其自覺踐行政務誠信,從而為政務誠信建設提供常態保障。

  一言以蔽之,根治政務失信痼疾,對造成政府嚴重失信違約行為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必須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畢竟,對他們的懲戒,在政務誠信建設中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如果這一事關政務誠信建設順利推進的關鍵性問題得不到有效解決,那麼無論再怎麼努力,也不可能真正根除政務失信痼疾。

(責編:董曉偉、黃策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