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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多邊合作機制應對法律風險

人民日報: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法律支撐

孔慶江
2017年09月19日04:34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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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金磚國家領導人廈門會晤上,習近平主席指出,共建“一帶一路”倡議的理念和方向,同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高度契合,完全能夠加強對接,相互促進﹔“一帶一路”是一條合作之路,更是一條希望之路、共贏之路。中國提出的“一帶一路”倡議是發展的倡議、合作的倡議、開放的倡議,它強調共商、共建、共享,緊扣發展這個最大公約數,目的是實現各參與國共同繁榮。實現“一帶一路”倡導的共同繁榮目標,法律制度的支撐和保障作用十分重要。

  “一帶一路”倡議體現了中國繼續敞開對外開放大門的決心,是中國在發展新階段對外開放的升級和深化。需要重視的是,作為一項覆蓋范圍廣泛的經濟合作倡議,“一帶一路”建設不能不考察各參與國發展目標和利益訴求的差異、發展水平和法律制度的不同。比如,參與國的對外直接投資就可能由於相關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方面的復雜因素而面臨風險。因此,推進“一帶一路”建設,一方面要加強貿易投資、資源能源、金融、物流等領域的合作,另一方面也要借助法律手段積極構建多層次、多渠道的風險防范機制。

  應當看到,與“一帶一路”建設相關的法律問題相當復雜。“一帶一路”參與國法律制度各不相同,法律文化傳統各異,法治發展水平參差不齊。這些國家的法律規則不同,不僅表現在基礎設施建設、貿易與投資管理、能源開發、區域合作、勞動用工、環境保護、稅收金融等領域,而且表現在公司、合同、侵權、知識產權等私法方面。如果不清楚其中的規律和要求,就有可能給參與合作的相關國家或企業帶來預料不到的法律風險。

  有效應對這些風險和挑戰,一個重要環節就是立足各國現實情況,將相關政策問題法律化。利用法律的正式性、穩定性、可預測性等特質克服政治和商業決策中的不確定性,從而使“一帶一路”合作與交往走上法治化軌道,在相對穩定的法律框架下實現共同發展和互利共贏。這個法律框架應遵循相互禮讓的國際法原則,尊重當事人選擇可適用法律的自由,發生法律沖突時選擇相應規則來解決。

  目前,“一帶一路”參與國相互交往的法律制度還不完善。比如,一些國家還不是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其有關法律、政策不受世界貿易組織關於國際貿易仲裁制度的約束。同時,“一帶一路”參與國還存在所謂“法律制度過剩”問題,即一些國家不僅存在大量雙邊協調合作機制,還建立了一些國際組織。這些國際合作機制和國際組織在相關國際交往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同時也在“一帶一路”參與國中形成了機制疊加的網絡。這個網絡在制度上需要相互整合,在規范上需要進一步梳理。目前,應設法推動現有機制相互包容。特別是在不同機制之間搭建溝通和銜接平台,防止不同機制彼此沖突。由於機制互容涉及復雜利益因素,需要謹慎對待,採取循序漸進的方式促進各種機制相互適應。在此基礎上,推動建立區域經濟合作架構和新的合作機制,為“一帶一路”參與國的深度合作創造條件。

  從長遠看,在“一帶一路”建設中可以嘗試建立一套新的多邊制度。在這種多邊制度中,各參與國按照自己承諾的統一規則行事,承擔義務並享有權利,從而提高這一宏大倡議的穩定性與法治化水平。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應著眼於區域和全球多邊規則與機制建設,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法律支撐。這不僅能為各參與國處理國際關系提供中國方案,而且會成為中國在國際法領域作出新貢獻的契機。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國家領土主權和海洋權益協同創新中心副主任、教授)


  《 人民日報 》( 2017年09月19日 07 版)

(責編:袁勃、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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