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涉事食品企業辟謠是法定義務

張智全

2017年07月28日08:13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涉事食品企業辟謠是法定義務

  食品安全謠言涉及的當事企業及時發聲辟謠,既是企業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必然之舉,也是企業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定義務。

  日前,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等10部門聯合發布《關於加強食品安全謠言防控和治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確,謠言涉及的當事企業是辟謠的第一責任主體。對謠言明確指向具體企業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責成相關企業發聲澄清﹔指向多個企業或者沒有具體指向的,要組織研判,採取措施制止謠言傳播,並採取適當方式澄清真相(7月27日《新華每日電訊》)。

  近年來,像“棉花肉鬆”“塑料紫菜”“注膠蝦”等食品安全謠言,在網絡上俯拾皆是。層出不窮的食品安全謠言,除了嚴重打擊消費者的食品安全信心外,還給當事企業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在此語境下,強調當事企業辟謠的第一主體責任,讓當事企業通過各種有效手段自証清白,對於助力當事企業依法維權並及時扼殺食品安全謠言,顯然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

  從法理的角度說,編造、發布食品安全謠言,涉嫌侵犯企業的商譽權,包括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多部法律,對此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編造、發布謠言的始作俑者,將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提供商品銷售及服務的經營者,有義務保障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知情權。可見,食品安全謠言涉及的當事企業及時發聲辟謠,既是企業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必然之舉,也是企業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定義務。因此,維護自身權益也好,保障消費者知情權也罷,涉及食品安全謠言的當事企業,應承擔起辟謠的第一主體責任。

  遺憾的是,在現實中,不少被食品安全謠言抹黑的當事企業,鮮有及時發聲辟謠的責任擔當。究其緣由,除了部分當事企業不善於辟謠、有“怕越描越黑”的心理、被動讓謠言風波隨時間平息外,最關鍵的恐怕還在於依法維權的艱難。眾所周知,網絡上的食品安全謠言本身具有“隨手發”所帶來的責任鑒定難、定損難等因素,這些因素不可避免地會增加當事企業維權的舉証難度,當事企業及時發聲辟謠心有余而力不足。故此,在這種意義上,解決當事企業維權時所面臨的舉証難,無疑是落實食品安全謠言辟謠第一主體責任的一個關鍵環節。

  同時,更要看到,食品安全謠言涉及的當事企業依法維權除面臨舉証難外,還面臨維權成本高而得不償失的窘境。盡管目前關於食品安全謠言屬於涉嫌侵犯企業商譽權已取得法律共識,司法機關一般也會依法支持企業的訴求,但司法機關在判定謠言始作俑者的侵權行為是否成立時,往往是根據侵害手段、具體方式、侵害后果等情況進行大致判斷,並以此酌情確定賠償額。囿於舉証難的掣肘,司法判定的賠償額度普遍較低,維權的當事企業即使勝訴,也可能遭遇“自損一千,賠償不到八百”的尷尬。這種尷尬,顯然會讓當事企業在履行辟謠第一主體責任時,不得不在費力不討好之余無奈地選擇放棄。

  有鑒於此,要真正落實當事企業對食品安全謠言的第一辟謠主體責任,必須解決維權難這一帶有根本性的問題。既要切實解決當事企業在辟謠維權方面的舉証難,又要切實降低當事企業的維權成本,讓其不再有“撿了芝麻,丟了西瓜”的后顧之憂。如此,當事企業才敢於拿起法律武器,依法果斷地對編造、發布食品安全謠言的始作俑者討說法,進而實現當事企業依法維權與及時發聲辟謠的雙贏。

(責編:黃雨(實習生)、黃策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