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江晚報:因非遺技藝獲刑,到底冤不冤

於立生

2017年06月30日08:18  來源:錢江晚報
 
原標題:因非遺技藝獲刑,到底冤不冤

  因為傳承流傳幾百年的制作煙花——“梨花瓶”的技藝,河北趙縣79歲的楊風申是“省級非遺傳承人”,可他也因此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判刑4年6個月。近日,他已提起上訴,目前還在焦急等待二審結果。

  法諺有雲:“法律不強人所難”,但年近耄耋的楊風申因制作“梨花瓶”一審獲刑4年半,也還真是法律在與“非遺”傳承為難,也與人為難。

  五道古火會在趙縣南楊庄村一帶已流傳數百年,目前是省級“非遺”項目,而燃放“梨花瓶”則是古火會的標配。盧梭曾說:“法治必須植根於民情”,民情其實指傳統文化,而民俗自是傳統文化的一部分。楊風申制作“梨花瓶”20年,卻成為當地卷入刑事訴訟的“吃螃蟹第一人”,正是“非遺”項目、民俗文化與現行法律發生劇烈沖突所致。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實行許可証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趙縣安監局則表示:“煙花爆竹生產許可証目前隻針對企業發放。”那麼楊風申隻要制作“梨花瓶”,必已先行政違法無疑,簡直是無路可走。

  而楊風申的制作“梨花瓶”已夠上需刑事制裁的嚴重程度嗎?按最高法《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7款規定的入罪標,給楊風申判刑4年半,似乎並不冤。

  但是,不能忽略的是:該司法解釋第9條還設定了豁免條款,“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產、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儲存爆炸物,數量達到……規定標准,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並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依法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等等。條款以列舉的方式說明“正常生產、生活需要”,當然不可能窮盡所有事項﹔而制作“梨花瓶”用於古火會燃放,既為流傳數百年的民俗,自應界定為“正常生活所需”,而可囊括在一個“等”字當中。所以,判刑4年半未免有畸重之嫌,比較而言,“判三緩三”,適用緩刑或許才是適當的。

  而跳出個案來看,如何讓“梨花瓶”制作納入爆炸物的常態管理,納入法律框架之中,既對個人的申請“梨花瓶”制作解禁,賦予合法性,同時又對“梨花瓶”的制作確定相應安全方面的控制、防范標准,從而以利於五道古火會這一省級“非遺”項目的保護、傳承,顯然更是擺在當地相關部門面前的一道考題。

  其實,類似沖突事件已非第一次發生。早在2008年,浙江泰順縣國家級“非遺”項目“藥發木偶戲”傳承人周爾祿也曾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刑拘,但之后法院還是以其無主觀犯罪故意,且未造成社會危害,一審判決免予刑事處罰﹔而今年,該縣還“以疏代堵”,為“藥發木偶”建了傳習所:傳承人平時不得私存用於制作黑火藥的原料,表演前應先向縣非遺中心口頭申請,由非遺中心向公安部門報備后,方可購買制作原料,可資借鑒。

(責編:董曉偉、黃策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