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兜底能否讓帶薪年休的理想照進現實  

柯銳

2017年04月25日16:15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用人單位不能“任性”調崗,勞動者應休未休的年假天數,用人單位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2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與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聯合發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進一步統一勞動爭議案件判標准和執法尺度。(4月25日《新京報》)

年休假是勞動者的權利,對此,法律有明確規定。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是職工帶薪年休假的制度保障。然而,雖有制度安排,勞動者年休假權利的落實情況仍然存在不盡如人意之處,特別是在一些民營企業裡,帶薪休假幾乎淪為職工的“紙上權利”。人社部2015年的一項調查顯示,帶薪休假的落實率僅有50%。

帶薪休假難落實,一個重要原因是,在就業壓力大的今天,特別是在一些民營企業,經營壓力大,“一個蘿卜一個坑”,帶薪休假如果協調不好,可能會對企業運營帶來不利影響。職工如果爭取休息休假權,維權成本可能會很高,甚至可能會威脅到飯碗。但是,這不是讓職工犧牲休息休假權的理由。職工敢於說“不”,能倒逼企業尊重法規威嚴、尊重職工權利。

因此,北京高院與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聯合發布《解答》,指出用人單位不能“任性”調崗,這對於勞動者的起訴維權,具有針對性作用。

此次《解答》指出,勞動者應休未休的年假天數,用人單位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嚴格說來,這只是對已有法規的重申。因為《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當然,這種重申並非只是簡單的重復,相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聯合重申,使得相關法規條款更具有剛性和可執行性,也必將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產生更深刻的影響。希望北京市的這一做法對其他地方也起到借鑒作用。

當然,帶薪休假落實不理想,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可能在於,帶薪休假“薪”的吸引力還不夠。例如,某些行業低工資、高強度等導致員工替換率(流失率)極高,帶薪休假對他們來說幾乎是奢望。例如,某些流水線上的工人,基本工資之外的收入部分,主要是靠8小時工作之外的加班獎金得來,如果休假,即使不丟掉工作也會失去更多加班薪水,很難想象這些勞動者會放棄加班獎金而去休假游玩。

帶薪休假牽扯到多個利益主體的博弈,離不開相關制度安排和法律規定,司法機關的權威界定和裁決更是一種法律的兜底。當然,帶薪休假難落實的原因復雜,單靠司法機關的法律兜底不能完全解決問題,用人單位提高法律意識和勞動等行政部門加強監管力度也很重要,勞動用工和薪酬制度的完善升級則是另一關鍵因素。

隻有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民眾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以及法律保障越來越完善,越來越多的人才會敢於、樂於享受假期,帶薪休假才會有望得到全面落實。

(責編:董曉偉、黃策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