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制報報道,近日河南省盧氏縣法院做出一起判決。秦某因在干完農活回家時發現其農田附近的山坡上長著類似蘭草的“野草”,順手採了3株,沒想到它竟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蘭草系蘭屬中的蕙蘭,結果被法院以觸犯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3000元。報道說:無意間採挖3株“野草”就構成犯罪,這讓秦某受到了極大震動。
說實話,不要說秦某,看完報道后,連我也受到極大震動。我想:要是改天我在田間放牛,小牛誤食了某種沒有被標記出來的珍稀植物,那我是不是也要依法去坐牢了?沒想到民謠唱得真沒錯:路邊野花不能採,不能採啊就是不能採。這個案件的判決讓人有些惶恐,看來如何確保人生與牢獄無緣,光法學本科畢業還不夠,怎麼也還得再進修個植物學博士的學位、遍識百草才行。不然,你連什麼時候誤採了某種珍稀植物、觸犯了法律都不知道。
大家對該案疑惑的地方是,盧氏縣的這個判決到底合不合理?從現有的報道中,我們可以確切知道的是,秦某當初並不知道這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在他順手採野花的山坡上,也沒有設置什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標志,或保護區的牌子。這說明他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而為之,而且也沒有作為盈利目的而進行。依照法典,構成“非法採伐、損毀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罪名要件,隻能在主觀方面有故意才能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至於不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而採伐、毀壞,更不構成本罪。事實上,公安部門最終也是委托河南林業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才確定秦某採挖的“野草”是蕙蘭,是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可以說,鑒別蕙蘭是個技術活,專家都很難鑒別,一個農民路過就這麼隨手一挖,就說他是有意的,以非法採伐罪定他罪,似乎很難服眾啊。
如果真要有罪的話,我覺得,該地區的有關部門倒是應當承擔一些責任。既然這裡有屬於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的蕙蘭,有沒有將該地劃為重點植物自然保護區?如果劃了,有沒有進行相應的科普和普法工作,讓附近的人們知曉:採伐蕙蘭屬於違法行為?如果真這樣做了,判罰秦某觸犯非法採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才能夠成立。當大多數人都不知道某項法律規定的存在或某種行為屬違法,那麼當公民違法時嚴厲地追究他們的責任,則讓人覺得有些突兀。何況,按照一些科普作者的檢索發現,將蘭科植物列為重點保護植物的第二批名錄目前還沒正式公布,那麼,在此情況下就將其定罪,合法嗎?
當然,因為這次有關的報道並不是很詳細,盧氏縣法院作出這樣的判決,是否有其它未說明的情況還未可知。但是,法院在判決具體案件時,不應生搬法條,就如最高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所言,司法審判不能違背人之常情。在堅守底線的同時,要將個案的審判放在天理、國法、人情之中綜合考量,不能再出現天津大媽擺射擊攤獲刑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