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別把有關烈士的法律當新聞 

葉泉

2017年03月30日08:34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別把有關烈士的法律當新聞

掃英烈只是事情的一個方面,利用清明節宣傳我國有關英烈的法律法規,讓更多的人知法懂法,而不是把法律當成新聞,同樣也是不能忽視的重要內容

 清明節很快就要到了,祭拜革命烈士,弘揚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以及自我犧牲與奉獻的精神,已經成為各地各部門每年清明節的一個常規活動,但是清明節前夕還是有一條新聞引起了人們的關注。

一位吉林長春的老人希望通過持有的“革命烈士証明書”將自己舅舅的烈士墓遷回長春,但據吉林民政廳信訪部門表示,按照國家規定,烈士犧牲在哪,就在哪安葬,烈士是國家財富,國家每年對烈士墓進行維護,且明確規定烈士墓不允許隨便遷移。同時工作人員還表示,如果烈士墓確實在天津,親屬去往掃墓地點的路費由當地民政部門報銷,當天住宿費以及回長春的路費都由天津民政部門報銷,該待遇每三年可享受一次。

這條新聞被多家網站轉載,不同的網站用了不同的新聞標題。有的標題是“官方:烈士是國家財富不能遷墳”﹔有的標題是“親屬掃墓路費可以報銷”。通過這些網絡小編們做的標題就可以忖測出他們的興奮點在哪兒,依然改不了沒事找事的一貫作風。可是這回我們必須說一句,官方的回應句句都於法有據。

我們國家關於烈士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以下這四部。一是2011年7月20日國務院第164次常務會議通過的烈士褒揚條例。這是目前有關烈士法律法規中級別最高的一部,共41條,主要規定了烈士的評定,烈士褒揚金和烈士遺屬的撫恤優待,烈士紀念設施的保護和管理,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等內容。通過這部法律我們就可以看到,烈士是專指那些在革命斗爭、保衛祖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以及為爭取大多數人的合法正當利益而壯烈犧牲的人員。可以說,他們確實是國家的財富。

二是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這部法規主要是明確了什麼是烈士紀念設施,以及烈士紀念設施的責任主體,其中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未經批准,不得遷移烈士紀念設施”。

三是2013年4月2日,民政部部務會議通過的烈士安葬辦法,這部法規主要規定了對烈士安葬的具體方式,比如迎送的儀式、旗幟的覆蓋等,以及向烈屬發放各種証明。這部法規明確了“烈士可以在犧牲地、生前戶口所在地、遺屬戶口所在地或者生前工作單位所在地安葬”。

四是2010年3月24日,民政部下發的《關於做好烈士親屬祭掃接待工作的通知》,通知在組織接待補助辦法中明確了,“烈屬自行前往(祭掃烈士)的,原則上由烈士安葬地縣級民政部門接待,負責每位烈士三位親屬的食宿費用,並視情給予適當補助”。

綜上,我們可以看到民政部門對於這位長春老人的回應完全有法律依據。之所以這樣合情、合理、合法的回應會讓一些人感到陌生和不適應,完全是因為我們自己對相關法律不了解、不熟悉。

事實上,這些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以及法治的進步,國家對烈士墓地管理和對烈屬優撫法方面的法律政策也越來越健全與完善,對烈士、烈屬、烈士墓地的管理完全有法可依,只是由於我們對這些法規的宣傳不夠,讓很多人對此知之甚少,以致聽起來有點新鮮而已。

國家英烈是民族與國家精神的代表。近年來,在全國各地廣泛開展的清明祭掃英烈活動為我國清明節注入了新的時代精神與文化內涵,這當然是一件令人振奮的大好事。但是祭掃英烈只是事情的一個方面,利用清明節宣傳我國有關英烈的法律法規,讓更多的人知法懂法,而不是把法律當成新聞,同樣也是不能忽視的重要內容。

 

 

 

(責編:楊建楠(實習生)、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