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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金台銳評:媒體與司法如何良性互動

徐  雋
2017年03月29日05:16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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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體和司法機關追求的目標是一致的,但兩者實現目標的路徑大為不同

  

  今年全國兩會上,“內蒙古農民王力軍無証收購玉米案”被寫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這起案件最早由媒體報道引發社會熱議,繼而引起上級司法部門關注並最終再審改判。

  近年來,這樣的事情並不少見。許多案件成為輿情熱點后,不僅個案本身最終得到公正處理,有的還影響了立法、司法。例如,孫志剛案直接促成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廢止﹔聶樹斌案確立了對歷史遺留案件糾錯的証據規則。

  然而,媒體與司法的關系呈現出的並不全是良性互動,有時也有“輿論審判”帶來的被動。彭宇案中,媒體一邊倒譴責摔倒的老太太,而讓“做好事反被訛”一度成為社會道德滑坡的標簽,多年后,媒體才披露,彭宇確實撞人,但因案件是調解結案,調解書依法不需要公開,所以真相不為人知﹔唐慧案中,連篇累牘的煽情性報道,讓公眾對涉案被告人深惡痛絕,好像“不判死刑不足以平民憤”,好在最高法堅持法治標准,沒有核准死刑判決。

  這些案件,引人深思:如何把握輿論與司法的關系?怎樣才能實現媒體與司法的良性互動?應該說,媒體和司法機關追求的目標是一致的,都是探尋事實真相,追求社會公平正義。但兩者實現目標的路徑大為不同,媒體是通過把案件放在聚光燈下,讓公眾評說,從而達到輿論監督的效果﹔而司法是依照法定的程序,根據事實、証據和証明規則得出結論。處理得好,輿論監督可以為司法機關“查漏補缺”,達到匡扶正義的目的﹔處理不好,輿論審判可能損害司法公信力,徒增矛盾糾紛解決的成本。

  把案件放在聚光燈下,不是壞事。案件辦得對,輿情熱點就變成了一次全民普法教育﹔案件辦錯了,這就是一次改正錯誤、回歸公正的良機。因此,輿論監督不僅是必要的,對輿論監督還應該有充分的雅量,給予尊重鼓勵。司法機關依靠司法公開,充分釋法說理,堅持實事求是,堅守法治定力,重視輿論而不為輿論干擾,才能真正維護和提高司法公信力。

  同時,也應看到,輿論監督更加規范,公共討論更加理性,少一些先入為主、多一些証據意識,少一些急不可耐、多一些程序觀念,才能讓司法機關少一些法律以外的壓力,才能讓公平正義來得更從容些。


  《 人民日報 》( 2017年03月29日 17 版)

(責編:王政淇、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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