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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爹媽租給犯罪團伙的娃該怎麼救?

蔣萌

2017年03月27日14:44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被爹媽租給犯罪團伙的娃該怎麼救?

背景:近年來,一些地方存在將孩子租借給犯罪團伙獲利的現象,被控制的孩子低齡化,10歲以下的佔了絕大多數,其中7歲以下約佔60%。專家認為,目前安置機構缺失、涉案父母監護權難撤銷,是遏制此類犯罪行為的痛點。

湖南紅網發表吳雲青的觀點:對於有些家長,撤銷他們的監護權,他們可能根本不當一回事,甚至樂得輕鬆。一出事就讓社會幫他們帶孩子,既不公平合理,也是浪費資源。社會不能光是“兜底”,也要以各種手段給家長糾偏,教他們做家長,其中一定少不了“震懾”。總有家長當得不夠格,但有律法的高壓線擋著,有社會教育著,隻要不出大錯,一個不那麼完美的家起碼也是家。但“大錯”是一定要防的,比如將孩子租借給犯罪團伙,就絕不能做﹔窮不是理由,就算再窮,除了讓孩子去犯罪之外,也肯定有別的選擇。對於類似行為,律法一定要有明確的、嚴肅的態度,家長一旦越線,就肯定會受罰,肯定會被罰得肉痛。具體不論是判刑、罰款還是信用污點,總之懲罰要嚴厲,后果要嚴重,“震懾”才有力量。現在信息聯網讓老賴們寸步難行,有此行徑的家長也該嘗嘗類似的苦頭才是。如果家長不像樣,就算一時沒發生出租孩子的事,誰知道會不會發生別的什麼。

小蔣隨想:並不是所有孩子都能在“蜜罐”裡成長。現實中,一些孩子從出生就是爹媽不稀罕、姥姥不疼、舅舅不愛,是不負責任的性后的“包袱”,是重男輕女思維下的“多余”,是失敗婚姻父母交惡的“出氣筒”。一些孩子非常不幸,被至親租給犯罪團伙乃至賣掉,既是被甩包袱,又淪為犯罪工具。這樣的孩子就算被解救出來,無論是被“塞回”父母處,還是交給寄養家庭,未來都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說到底,這種情況不易取得最好結果,能盡量減少孩子的心理創傷,回到相對正常的成長軌跡,已是萬幸。這樣的案子,考驗的是未成年人托養機構、社會代行監護權的成熟度。若孩子被送回親生父母身邊,有關方面應予以持續性的關注乃至監督。至於懲處有關父母,確實存在“投鼠忌器”,若剝奪有關父母的監護權,嚴懲不可或缺,反之還是不得不克制。社會總有一些邊緣人群,能否將他們拉回正軌,也將影響他們的下一代的命運。

物業禁養寵物侵權,信用分不妨一試

背景:“為了維護本小區的舒適、安全、整潔的居住環境,應廣大業主要求,本小區禁止飼養貓、狗等寵物。已有飼養的業主請在15日內自行處理,逾期未處理者后果自負。”近日,杭州蕭山梅花樓社區的居民樓貼出這樣一張物業通知,引發爭議。

錢江晚報發表陳進紅的觀點:物業無權禁止小區居民養貓狗等寵物。根據杭州市犬類管理規定,公民隻要按規定登記,領取《養犬許可証》,就可以養狗。就算有人不高興,也不能禁止他人合法養狗。物業公司不能對業主養貓狗權利進行剝奪和限制,並不意味著不能對養貓狗加強管理。物業是服務機構,要做的應該是進行宣傳教育引導服務工作,多與住戶溝通,對於發現的寵物隨地大小便、寵物擾民等行為,可以對其主人進行勸導與批評,在小區內設置狗糞便回收箱,可以及時讓相關部門介入進行處置,但物業自己並沒有處罰的權力。寵物問題也需要政府相關部門的重視。近期濟南試水養犬登記“信用扣分制”。外出遛狗時不用狗鏈牽引,一次扣3分﹔不辦理狗証年審一次扣12分﹔狗擾民第一次扣3分,第二次扣6分,第三次扣12分。養狗人的信用等級為12分,被扣完12分,民警將暫扣養犬登記証,養狗人學習文明養犬知識合格后,發還養犬登記証。浙江紹興去年也開始實行養犬計分制。養狗跟社會信用挂鉤,跟養狗資格挂鉤,跟人品挂鉤,不失為一個辦法。

小蔣隨想:隻要居民按照規定登記繳費,領到有關部門發放的“狗証”,按時給狗注射疫苗,就可以合法養犬。至於養寵物貓,由於沒有“貓証”,在不擾民的前提下,大致可以參照法無禁止即可為。物業宣布小區禁養貓狗,聲稱“逾期未處理者后果自負”,是把自己從服務者變為“霸道總裁”,是角色錯位與越界,居民可以狀告物業恐嚇。如果物業膽敢進入居民家中逮貓捉狗,屬於私闖民宅﹔倘若物業在小區公共場所“打狗”或“下藥”,同樣涉嫌違法。上述權利與論點,是寵物主人樂見的。但寵物主人也要考慮,為何養寵物會招致不養寵物的居民以及物業的反感。寵物在小區隨地大小便,主人卻不收拾﹔遛狗時不栓狗鏈與嘴套,狗亂跑亂吠嚇人﹔無証飼養大型惡犬,甚至發生傷人事件﹔養在家中的寵物貓,不做絕育手術,定期“叫春”擾民﹔收養貓隻太多,清掃不及時,弄得四鄰都能聞到騷味……這些問題已侵犯其他居民的正當權利。換言之,養寵物者的權利不能凌駕於不養寵物者的權利之上,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是有限度的,做合格的寵物主人並不容易。一些地方對養寵物實行“信用積分”,是一種創新,值得關注。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 客觀、理性公正。

(責編:楊建楠(實習生)、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