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江晚報:期待“刺殺辱母者案”得到公正裁決

李迎春

2017年03月27日08:49  來源:錢江晚報
 
原標題:期待“刺殺辱母者案”得到公正裁決

  從來沒有一個案件,在如此之短的時間,引發如此之多的公眾討論。

  我們暫且將情感因素擱置一邊,從法律的視角來審視這樣一個判決,無疑也的確存在許多問題。在認真讀完這份24頁的判決書之后,作為法律人,案件的判決的確存在法律上的改判空間,我們也相信這個案件將會得到改判。

  在本案當中,於歡用水果刀捅傷四名暴力催債人員並致一人死亡、二人重傷的行為,無疑已經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問題在於,於歡的行為在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情形下,應當如何追責?

  首先,是否存在法定免責事由,也就是是否可以將於歡的行為認定“正當防衛”﹔其次,於歡的防衛行為“是否超過必要的限度”﹔再次,從量刑角度而言,於歡的行為是否可以認定為“自首”。前兩者屬於刑法規定的“不負刑事責任”和“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后者則屬於“可以從輕處罰”的法定情形。

  結合本案,於歡維護其母、並在警察離開之后持刀捅人的行為究竟是否符合“正當防衛”的法定含義,是本案追責的關鍵所在。一審判決認為,於歡“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因此不認定“正當防衛”。

  那麼究竟本案的“不法侵害”是否存在、是否處於持續狀態、是否為了制止不法侵害以及是否超過必要的限度?我們認為,本案的不法侵害不僅存在,而且一直處於持續狀態。結合判決書認定的事實以及媒體報道的有關細節,自2016年4月14日下午4點多至晚上11點,暴力逼債的八九個人將於歡和其母蘇銀霞先是限制在公司財務室,在吃完晚飯之后,又被限制在公司一樓接待室。在這個過程中,非法拘禁顯然一直處於持續狀態,杜志浩等人對蘇銀霞的強制猥褻、侮辱行為也處於“正在侵害”。

  另外,在警察到現場說了一句,“要賬不能打架,不能打人,好好說”,隨即離開。正是在未得到警察幫助的情形之下,被摁在長沙發上的於歡不堪忍受其母受辱,拿起水果刀捅向了杜志浩等人。故此,我們認為,於歡在警察離開之后,不堪其母受辱,又無法擺脫暴力逼債者的人身控制之后,做出了憤激的行為,依法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同時,從部分証人的証言及蘇銀霞、於歡的供述來看,於歡的行為符合刑法關於“自首”的認定。對於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於歡捅傷了杜志浩等人,歸案之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顯然,如果二審法院能夠認定於歡行為中的“正當防衛”情形,並在量刑環節認定“自首”,於歡在二審改判的幾率是非常高的,於歡的量刑的合理預期應當在5年以上10年以下。當然,從嚴格規則主義出發,二審法院也有必要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將“民意”與“規則”做適當區隔,從而實現對法治的堅守。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