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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債務共同負擔”是不是個坑?

蔣萌

2017年02月23日16:13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婚內債務共同負擔”是不是個坑?

背景: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債務,離婚后也要共同償還。但如果不是共同債務,又無法証明非一方債務,法院也會判定為共同負擔債務,其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一些法官結合自身辦案經歷質疑“二十四條”的合理性。

華商報發表楊鵬的觀點:如果兩口子一離婚,雙方對於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債務都不認賬,互相推諉,債權人想要回欠債勢必不太容易。在這個意義上,“二十四條”明確離婚后需要共同償還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債務,本意是善良而合理的,這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但對於婚姻走向破裂的家庭來說,“二十四條”卻隱藏著一定隱患,可能被一些人用來搞陰謀。有人總結,如果配偶背著自己在外面打借條,縱然自己不知情,法律也可能因為夫妻關系而讓其承擔債務。一方需要負責承擔另一方在自己當初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所欠下的債務,這種不對債權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作考察的“債務分擔指南”自然難以讓被動負債一方心服口服。某種意義上,“二十四條”可能異化為夫妻一方報復甚至陷害另一方的工具。當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到吐槽的隊伍中來,應是到了認真討論和決定“二十四條”命運的時候了。

小蔣隨想:如果法律規定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無法証明為夫妻共同所借,即視為單方債務”,同樣有重大隱患。某些夫妻完全可以先由一方找他人借錢,然后離婚,並將夫妻全部財產劃歸未出面借錢的一方,借錢方“淨身出戶”對債主賴賬。此時,被算計、受害的則變為債主。簡言之,在沒有証據証明債務是夫妻共同所借或單獨所借的情況下,籠統地認定為是共同債務或非共同債務,都可能埋下爭議與糾紛的種子,隻不過是受害對象不同。問題的核心是,債務到底是夫妻一方還是雙方所借,但有關証據在很多時候恰恰是缺失的。在此問題上,無論法律如何規定,隻要証據不足,必然存在隱患。在關鍵証據缺失的情況下,法律不可能作出公平合理的裁決。這映襯出的是人性的復雜,表明法律同樣有局限性。

九旬楊振寧“放棄美籍”是何心態?

背景:近日,楊振寧、姚期智放棄外國國籍轉為中科院院士。另據美國《聯邦政府紀事》統計,2016年放棄美國國籍的人數達到5411人,連續第四年創新高。眾多“原美籍人”在加入其他國家國籍的時候,恐怕沒有像楊振寧“轉籍”那般引發關注。

錢江晚報發表李曉鵬的觀點:中國人常說,落葉歸根。自從上個世紀中國打開國門之后,楊振寧就經常回到國內,為促進國內科學技術教育的發展,作出了許多的貢獻。2003年,回到清華大學長期定居,並在國內多所高校巡回做報告,設立獎學金,幫助科研發展。應該說,這時候的楊振寧,基本上全部時間都在中國。楊振寧的父親楊武之,上世紀20年代在芝加哥大學獲得博士學位,是中國早期的數學家、教育家,同時也是一位堅定的愛國者。楊武之在世的時候,曾多次與楊振寧長談,要他回國來工作。后來,楊振寧加入美國籍,他說,這是我父親一直不肯寬恕我的一件事。楊振寧對這場口水的回應言簡意賅,其中有一大半的話,談到了自己的父親。當一個94歲高齡的老人選擇放棄美國國籍,加入中國國籍的時候,既沒有必要去夸大,也沒有理由去貶低。我更願意相信的是,這是耄耋老人回望過去時,希望對父親作出的一種寬慰。

小蔣隨想:楊振寧說加入美國籍是他的父親一直不肯寬恕他的一件事,在回應放棄美國籍、加入中國籍時,他又談到了他的父親,這已然是一種表態。作為著名科學家,同時也是公眾人物,楊振寧難免要接受社會對他的品頭論足,已然經歷了近一個世紀時光磨礪的楊振寧相信有這個心理承受能力。相對於楊振寧“轉籍”,有學者將目光投向了其以94歲高齡成為中科院院士、院士“附加值”過大、院士終身制等話題。從學術水平上看,諾貝爾獎得主當院士似乎“綽綽有余”。但在一些年過八旬的院士希望“卸任”的情況下,年過九旬的楊振寧還能當選,似乎又有些“突兀”。至於院士的“附加值”,則不單單涉及楊振寧,院士不光是一種名譽,還有太多資源可調用乃至“專用”,受到許多爭議。楊振寧承載不了院士制度本身存在的問題,卻因為“轉籍”與高齡當選院士成為焦點,這也是這位94歲老人的另一種經歷吧。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 客觀、理性公正。

(責編:董曉偉、文鬆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