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趙晚報:體育設施開放可考慮納入政府購買

木須虫

2017年01月18日09:14  來源:燕趙晚報
 
原標題:體育設施開放可考慮納入政府購買

  按照北京市十四屆人大五次會議議程安排,今天代表團或者小組會將審議《北京市全民健身條例(草案)》等兩部法規。條例中有關學校等單位體育設施向社會公眾開放的問題,引發社會的廣泛關注,從2015年12月至今,該《條例》已經歷經三審,16日記者採訪相關代表、委員,大家紛紛從自身工作出發,就校園體育設施開放問題探討解決方案。(1月17日《北京青年報》)

  學校等單位體育設施向社會公眾開放的意義無須討論。一方面,我國體育場地資源增長遠遠滯后於需求的增長,這些場地開放共享,可以緩解供需矛盾﹔另一方面,體育場開放共享,有助於提高資源的利用率,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建設帶來的浪費。

  然而這麼多年來,無論是社會,還是學校、機關企事業單位,對體育場地共享不乏共識,一些地方的學校、單位都不同程度向社會公眾開放,但如何形成具有普適性的做法卻無統一的途徑,主要取決於場地擁有者個體的意願與態度,不開放的有之,而開放的也是五花八門。

  導致出現體育場地開放共享瓶頸,首先是法規的短板:無論是1999年教育部《關於假期、公休日學校體育場地向學生開放的通知》,還是2003年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以及去年12月審議通過的《公共文化保障法》,有關體育場地設施向公眾開放的規定,都是“鼓勵”性質,即是倡導性義務,而非強制性義務。這意味著開放合理,不開放也不能說不合理。

  其次是權利與義務的不對等。體育場地開放共享,本質是提供資源與管理服務,不但會對學校或者單位的既定秩序產生影響,還會面臨著開放運營成本的現實問題,相對於公共體育場地開放財政買單,這些體育場地開放共享成本由單位與學校承擔,並不公平,如果通過收費來推進開放共享,則又陷入有償開放爭議的漩渦。正因為如此,很多學校、單位具備開放條件,為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寧可閑置也不開放。

  其實,社會體育場地開放共享之所以遭遇瓶頸,根本還是對其開放共享缺少清晰的定位。無論是公共體育設施,還是學校單位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提供的是公共產品與服務,如果這些是政府法定的保障責任,就該從資源供給的途徑來設計機制,不能簡單把責任分攤到機關、學校。

  體育場地共享不妨納入政府購買范疇,由體育主管部門與學校、單位簽訂開放協議,視具體情況商定開放的場地、時段,約定開放的條件,支付必要的管理、運營與維護費用,採購成為公共體育服務供給的一部分,統一向社會免費開放。通過政府購買建立場地開放共享的利益協調機制,引導體育設施與場地向社會的有序、全面開放。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