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日報:愛鳥護鳥,我們可以做點啥?

周雲

2016年12月05日08:54  來源:廣州日報
 

 愛鳥護鳥,首先要進行需求側治理,遏制相關鳥類消費的不正當需求。要完善立法,加強執法,實施強有力的他律,遏制對於鳥類的不合理的需求。

今年以來,我國多地出現亂捕濫獵候鳥案件,小鳥在網上掙扎,有的聲嘶力竭而死,有的最終變成了盤中餐,讓人心痛不已。據國家林業局相關負責人介紹:今年傷鳥害鳥的重大案件稍多,由於候鳥數量逐年增多,在職能部門保護任務加重的同時,保護力量不足、保護存在盲區等老問題依然存在,還暴露出放生需求導致獵殺案件增多等新問題。保護候鳥,我們要走的路還很長。

傷鳥害鳥案件,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有利可圖。有的人大肆亂捕濫獵鳥類,是因為所捕獲的鳥類,在他們手裡變成了商品,滿足各種各樣的需求。有了需求就有買賣﹔有了買賣,就有了殺戮。

因此,愛鳥護鳥,首先就要進行需求側治理,遏制相關鳥類消費的不正當需求。這其中,每個人的自律是非常重要的。口腹之欲是人之常情,但任何事情都應該有一個界限。超越了界限,就是惡行。鳥也是一種生命,為了滿足的欲望,而不是因為單純攫取營養的需要,不惜犧牲一個又一個的生命,這是何其殘忍?從人類生存發展的角度出發,傷害鳥類,破壞生態平衡,就是傷害人類自己。不顧人類整體利益,捕食鳥類,本質上來講是一種損人利己、自私自利的行為。如果說食用鳥類是一種殘忍自私的行為的話,所謂的放生,也可能是一種愚昧。無數的事實已經証明,放生也可能“害生”。因此,作為一個善良的人、理性的人以及有公德心的人,就應該自律,放棄自己對鳥類的種種過分的、不正當的需求。

當然,很多事情僅僅靠自律是不夠的,還需要嚴格的他律。遏制一部分人對於鳥類不恰當的消費需求,還需要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完善。此前的法律法規,在鳥類的消費環節,還是偏軟弱的。也就是說,缺乏針對消費者、需求者的懲戒性的法律條款。比如說食用鳥類,大量購買鳥類放生這些行為,並沒有明確的禁止性法律條款。新修正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明確食用野生動物屬於違法行為,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因此,完善立法,加強執法,實施強有力的他律,遏制對於鳥類的不合理的需求,是愛鳥護鳥一項很緊迫的任務。

周雲(華南理工大學教授)

(責編:董曉偉、文鬆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