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江晚報:“結婚兩個月負債五百萬”,無辜者不該埋單

高路

2016年11月16日08:37  來源:錢江晚報
 
原標題:“結婚兩個月負債五百萬”,無辜者不該埋單

  “老賴”如同過街老鼠,人人喊打,但有一些老懶,就有點冤了。《成都商報》報道了這樣一群人:他們因前配偶舉債,深陷債務危機,金額從55萬到數千萬﹔房子被執行,自己成為“老賴”﹔他們中有教授、醫生、公務員、法官,女性和孩子是最大的受害群體。

  一個頗為荒誕的案例是加拿大海歸董女士:王某與她結婚后瘋狂舉債,並在婚后兩個月跑路。短短兩個月的婚姻,董女士卻需為約500萬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父母在婚前購買的房屋也被執行。

  對於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報道裡已經說得非常清楚。《婚姻法》第41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4條規定,以及《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有利於打擊通過離婚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可在防范婚姻內舉債惡意欺騙的行為上還存在盲點。

  關於這一點,司法界一直都有呼聲,對於法律可能存在的漏洞,相關人士也在積極呼吁修法。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3月份發布的一則關於“撤銷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建議”的答復也明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將積極配合全國人大和有關部門做好相關問題的立法調研工作。待條件成熟時,我們將就夫妻共同債務問題制定新的司法解釋,為更好地保護婚姻案件中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依據。

  但在法律還未完善之前,並不意味著就隻能生搬硬套了。事實上,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針對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作出過函復,基本內容是:在不涉及他人的離婚案件中,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配偶一方負責舉証証明所借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如証據不足,則其配偶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也就是說,按照這份函復,董女士的經歷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她的訴求也是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這就不是簡單地歸責於法律的問題,而是對公平的司法精神的理解、執行夠不夠到位的問題。現實生活非常復雜,有為了逃避債務的,還有不小心上當的,有惡意的也有蒙冤的,動機不一樣帶來的后果也不一樣,而在社會一致的打擊“老賴”的呼聲中,這些人的利益往往最容易被忽視。

  像董女士的經歷,不僅是債務認定的問題,更涉及詐騙的問題,現在,騙子逍遙法外,無辜的人卻可能賠上一生的幸福,這就有違公平的原則。

  婚姻是件神聖的事情,正因為如此,它更應該被小心呵護,不管是法律還是對法律的執行,都應該體現出個體個案的差異。

(責編:董曉偉、文鬆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