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江晚報:小偷摔亡,除了情理還有法理

魏英杰

2016年11月15日08:30  來源:錢江晚報
 
原標題:小偷摔亡,除了情理還有法理

  生活常識、人之常情固然是判斷事物的標准,但在具體的案件中,不可或缺的遵循原則是法律法規。

  “漳浦男子猛追小偷致其摔倒身亡,涉嫌過失致死被起訴。”近日,這則新聞在網上引起很大反響,不少人替追小偷的藍某鳴不平,說這樣以后誰還敢抓小偷。

  這篇報道本身就有誤導之嫌。據新華網13日報道,漳浦縣檢察院稱這起案子目前還在審查起訴階段,尚未對藍某提起公訴。從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批捕,到檢察院正式批捕,再到法院審判,這是不同的司法程序,涉及不同司法機關,不能搞錯。如果檢察院尚未批捕,說明這只是公安機關對案件的處理意見。

  而今年4月份,當地檢察院還以事實不清、証據不足為由,不批准逮捕藍某。這麼來看的話,當地檢察院或許並不認可公安機關的這一做法。

  問題是,當地公安機關能不能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提請批捕藍某?不少人反對的其實也是這一點。比較有代表性的一種聲音是,有評論認為,小偷摔亡是自己為“掙脫”而“失去平衡”,藍某的行為並未超出私力救濟的必要限度。這篇評論還指出:“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非邏輯。司法一旦脫離多數人的生活常識,就可能會造成普遍性的恐慌和混亂。”

  這種觀點似是而非,不能簡單套用在這樁案件上。刑法就有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小偷可能有罪,無論如何罪不至死。追小偷導致小偷(意外)死亡,從后果來講,當然屬於“明顯超出必要限度”。所以,公安機關這麼做是合乎法律程序的,至少不存在枉法情節。至於檢察院批捕與否,以及法院是否作出減輕或免除處罰的審判,這並不屬於公安機關的工作范疇。

  還有,司法不能脫離多數人的生活常識固然沒錯,但何為“多數人”與“生活常識”,卻需要逐一厘清。很明顯,網上很多人認為不該抓捕藍某,並不意味著這就是多數人的意見,更不說明這就是正確的做法。這不僅是未經量化的“民意”,而且未必是基於事實真相的判斷。

  在這個案子裡,關鍵情節是藍某“伸手抓住小偷的衣袖”與小偷“身體失去平衡摔倒在地”之間的因果關系。在這問題上,報道呈現的究竟是全部真相還是部分真相,或者報道有沒有存在刻意隱瞞的部分,這些都是需要搞清楚的重要細節。如果脫離事實基礎,什麼都可能成為不負責任的空談。

  不妨再想想,如果公安機關當場釋放藍某,這樣做就一定對嗎?這名小偷可能是咎由自取,但畢竟搞出了人命,難道公安機關不該慎重行事?從小偷家屬的角度,人都死了,期待司法機關給出一個合理交待,難道很過分嗎?就此而論,公安機關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提請批捕,由檢察機關對相關証據進行審查,反倒是合乎法理的做法。

  生活常識、人之常情固然是判斷事物的標准,但在具體的案件中,不可或缺的遵循原則是法律法規。講情理可能“剪不斷理還亂”,法理才是厘清事實、辯明正謬的利器。

(責編:董曉偉、文鬆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