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江晚報:枯井奪命,該追誰的責

項向榮

2016年11月11日08:44  來源:錢江晚報
 
原標題:枯井奪命,該追誰的責

  11月6日中午,河北保定蠡縣鮑虛鄉6歲男孩聰聰不慎墜入枯井,時至今日,現場有140余台作業車輛、500名救援人員參與救援。雖然,愛心人士試圖聯手創造生命奇跡令人感動,60台挖掘機不停救援的航拍照片令人震撼。但最終結果很遺憾,昨晚聰聰的遺體已被找到。

  墜井事發之后,人們也曾追問過事故的責任人。當然,聰聰的父母是有些責任,但更大的責任無疑不在他們。因為那口荒廢了5年的枯井,不僅沒有警示標志,沒有回填掩埋,而且早已被浮土遮蓋。即便是大人從旁邊經過,也無從發現這麼一個奪命陷阱。所以說,這個枯井的所有者、制造者才是主要責任者。

  盡管無從得知中國農村枯井的確切數字,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在我國北方廢棄農用機井數量巨大,且處於安全管理的真空狀態。例如,山東省聊城市,2003年至2010年八年間,新建機井17116口,與報廢機井基本持平。再如,位於蘇魯豫皖四省交界處的安徽碭山縣,到去年有報廢機井2730口,報廢率近20%。廢棄機井奪命的事已經發生好幾起,農村兒童掉進田間枯井的事件,近年來不斷有同類報道。

  令人憂慮的是,如何管理和處理這些廢棄機井,到目前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已有的機井管理辦法和制度,都是針對正在使用的機井。以河北省為例,該省1981年出台的《農用機井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施行的《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規定,各級政府水利主管部門僅對現正在用的機井負有監管責任。並且只是突出其財產價值和水利意義進行保護,而沒有把強調其安全性作為一個重點。但對於廢棄機井這對生命威脅更大的物事,卻竟然沒有一條條文涉及。這足見某些領域規則立法之粗疏。

  長期以來,我們在立法及社會事務管理中一直堅持宜粗不宜細的思路。應該說,這一思維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社會轉型時期有其合理性。因為,在改革初期和社會轉型時期,人們的認識不到位,立法工作也不可能太細。但粗疏的立法及社會管理規則已經不適合社會的發展進程,不能等到付出血的代價后才引起警惕。比如,對城市窖井蓋的管理規則是在付出多少條人命后才引起關注的。更多的領域仍然像廢棄機井般處在法律規則管理的真空之中。對此,筆者深有體會。近年來,由於機動車增加顯著,一些人為了圖省力就把車停在小區出入口的轉彎處,這樣由於視線被擋,出入小區的人們就沒法看到門前車道上橫向行駛的車輛。早幾年,當小區裡的小孩很多時,我和小區裡的幾個老奶奶一同向有關部門反映,希望能夠設立標記,不要在小區出入口的拐彎角停車,然而收獲的是奇怪的目光:這些小事還需要定個管理規則?而事實上,就在一年前,就因為這樣視線被擋我就被疾馳而過的電動車撞倒過。大人小心翼翼尚且如此,何況那些身高不超過一米的幼童,是否也要等到釀出事故來才能引起各方關注?

  不少學者指出,社會發展到今天,制定規則法律的指導思想應當變一變了,應當宜細不宜粗了。隻有制定細膩的規則才能跟上時代的腳步,不僅使管理部門在管理中有法可依,有責可追。更重要的是有效地為社會和公眾提供行為規則和裁判規則,如果早有對廢棄機井的管理法規及處罰條款出台,當地機井的所有者、管理人也不至於這麼膽大的對這奪命陷阱放之不管,即便不回填,也會做點警示標記,說不定這次的悲劇就能避免。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