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促“后悔權”落地,讓網購更舒心

許 輝

2016年09月29日08:59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促“后悔權”落地,讓網購更舒心

此次草案在內容上進行了完善,形式上也從非強制性的指引改為規范性文件類的實施規則,標准越來越清晰,為促使網購“后悔權”真正落地提供了遵循

9月27日,《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實施辦法》草案在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征求意見。對比2月發布的征求意見稿,這一稿刪除了特價清倉等4類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的條文,明確3類商品可經消費者同意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9月28日《京華時報》)。

“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已入法兩年多,可消費者的這一網購“后悔權”並未真正落地,由此產生的爭議和糾紛不在少數。對比國家工商總局2月發布的征求意見稿,此次草案在內容上進行了完善,形式上也從非強制性的指引改為規范性文件類的實施規則,最后升級為部門規章類的實施辦法,強制性越來越高,標准越來越清晰,可操作性越來越強,為促使網購“后悔權”真正落地提供了遵循。

此次草案對以往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幾個問題進一步進行了厘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在列舉了4類不適用“后悔權”商品的同時,規定“其他根據商品性質並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商品,不適用無理由退貨”。這一原則性條款,使得消費者與銷售者理解不一,有些銷售者甚至對此進行擴大解釋,變相剝奪了消費者的“后悔權”。草案列舉了3類商品,消費者在購買時予以確認了,就不能再行使“后悔權”,對法律的原則性規定進行了細化,使消費者對那些不可行使“后悔權”的商品有了更為直觀的理解,也杜絕了銷售者對不適用無理由退貨商品的擴大解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賦予消費者網購“后悔權”的同時,也要求“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但何謂“商品完好”,商品包裝是否完整以及商品能否拆封、試用等成為購銷雙方爭議的焦點。草案第8條從正面對“商品完好”的標准進行了界定,明確為了查驗可以拆封,為了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可合理調試﹔第9條則依據不同行業經營特點和不同類別商品特性,從反面列舉了3類“商品不完好”的判定標准。正反兩面結合,使商品是否完好的認定不再模糊。但是,商品在購銷雙方之間來回兩趟,一般都需借助第三方物流公司,“商品不完好”是消費者造成的,還是第三方物流公司造成的,就需要相關証據予以証實,消費者應當在開箱驗貨以及交物流公司退貨時都要拍照保留証據,以免証據不足產生不必要的爭議。草案雖規定因物流公司原因造成退貨商品損失的,消費者可向物流公司追償,但行使追償權需要証據作為基礎,証據不足,追償權就難以實現。

關於“后悔權”行使的期限和由此產生的運費,草案明確,自消費者簽收商品的次日開始起算七日期間,退貨運費由消費者承擔,畢竟無理由退貨是因為消費者的購買行為引發的,並非商品質量等原因造成的,由消費者承擔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消費者濫用“后悔權”。退貨、退款等程序性設計、期限要求等也給實際操作指出了路徑﹔一系列的懲罰措施以及監管責任的明確,為“后悔權”行使保駕護航。

草案還在征求意見之中,離草案擬定的正式實施日期2017年3月15日還有半年時間。但日益強大的網購大軍不可能等到辦法正式實施后再來行使網購“后悔權”,尤其是在每年一度的“雙十一”即將到來之際,盡快把草案中行之有效的措施落實到網絡銷售之中,是促使“后悔權”落地的有效之舉,也是今后實現與辦法實施有效對接的前期准備。這一點,網絡銷售者、電商平台、職能部門都應積極行動起來。作為“后悔權”行使的主體,消費者也應對照草案正確解讀,理性購物,不輕易動用“后悔權”,更不得濫用“后悔權”,讓網購更舒心。

(責編:董曉偉、文鬆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