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房拒不過戶,耍賴“有理”?

蔣萌

2016年09月06日09:48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買了10年的房子一直過不了戶,武漢買家程先生將賣主魯某告上法庭,賣主宣稱當初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違法,應屬無效,想反悔。近日,武漢法院認定該購房合同合法有效。

這起糾紛算歷史遺留問題。賣家魯某的房子屬於單位分房,當初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這套房雖有產權証,但單位還未給房子辦理土地証。所以,這房子一度沒法過戶。以現在的視角,房子必須先獲得土地証,才能發放產權証。可是,過去的事未必像如今這樣規范,職工購買公房的手續與當下的商品房購買也有很大不同。這為后續糾紛埋下隱患。

買主程先生其實有防范,2004年簽訂買房合同時,雙方到武漢市武昌區公証處進行了公証。約定程先生先付給魯某25萬元購房款,等土地証辦好后,雙方攜兩証過戶時,程先生再補齊余下的6.5萬元房款。對合同進行了公証,具有了法律效力,程先生搬進房子裡住了10年,這事還不算板上釘釘嗎?

這套房子的土地証到2011年才辦下來,程先生是2012年得知這一消息,進而找魯某辦理房屋過戶,后者卻推脫拒絕。說到底,8年的時間房子升值巨大,賣家魯某后悔了。

明眼人一看便知,當初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是雙方真實意願的表達,沒有誰逼迫誰,雙方是公平自願交易。此外,公証處不可能對違法的事情進行公正。公証處對購房合同予以公証,間接說明交易合理合法。

已經賣房的魯某,想拿房子沒過戶作“殺手锏”撕毀合同,是嚴重失信的表現,是典型的見利忘義。其拿出“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進入市場”的條文,試圖印証自己當初提前賣房“違法”、“無效”。自己“打臉”的背后,是赤裸裸地耍賴。

法官判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就該案而言,房屋買賣早已達成,交易合同經過公証,是客觀事實。另據相關規定,起訴前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該房屋於2011年就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証,更確定了程先生和魯某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魯某應按約協助程先生辦理過戶手續。

人無信不立。但在現實中,總有一些人因為利益而失信。對此,單純給予道德譴責,對於“要錢不要誠信”的人沒有意義。對此,法律應當主持公道。必要的話,還應將有關人員列入失信名單,加以懲戒。不能讓某些人懷有耍賴“零成本”的僥幸心理。

(責編:王倩、文鬆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