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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教師患癌被開除看全周期保民健康

蔣萌

2016年08月22日15:54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從教師患癌被開除看全周期保民健康

背景:2012年從蘭州交通大學外語專業碩士畢業的劉伶利,進入蘭州交大博文學院擔任英語教師,2014年10月確診患有卵巢癌。在治病期間,蘭州交大博文學院以“曠工”的名義將其開除,並停繳醫療保險。盡管勞動部門和法院多次裁定此次“開除”無效,但蘭州交通大學博文學院並未理會。今年8月14號,劉伶利在醫院病逝。

南方都市報發表觀點:《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裡提到的“醫療期”,按規定“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大體在3個月到24個月之間。用道德義憤去譴責涉事用人單位容易,修改法律以延長醫療期卻很難。況且,用人單位也無力無限制地為社會保障兜底,非因工負傷而要求用人機構對勞動者提供無限制保障和供養,也並不合適。退一步講,即便用人單位沒有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與勞動者解約,即便醫保照常繳納,遭遇類似劉伶利這樣大病的普通勞動者,醫保所提供的最低保障同樣杯水車薪。大病醫保的責任分配,用人機構、勞動者以及政府在其中應承擔的份額,是需要借此認真討論的議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蘭州交大博文學院,應當被譴責﹔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敗訴方,應當得到法律懲處。這都沒有問題,劉伶利之死的真問題在於,如果出現下一個劉伶利,或者說下一個倒霉者是我們自己,又該怎麼辦,又能怎麼辦?

小蔣隨想:突患重病、遭遇開除、收入斷供、醫保停繳,對當事人而言,早已超出禍不單行范疇,而是人生的連鎖式崩塌。更令人關注的是,誰都會經歷生老病死,這種不幸可能降臨並威脅到很多人。難道,人們隻能依靠自行寅積卯糧來自保、自求多福?對職場新人與青年而言,如果連積蓄的時間與機會都沒有就不幸患重病,是否隻能等待死神的宣判?顯然,事情不該是這樣的。近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衛生與健康大會上強調“加快推進健康中國建設,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這一綱領給人民帶來希望,更對醫療服務、社會保障、醫改方向提出了明確要求。習近平指出,“要堅持基本醫療衛生事業的公益性,不斷完善制度、擴展服務、提高質量,讓廣大人民群眾享有公平可及、系統連續的預防、治療、康復、健康促進等健康服務。”“要堅持提高醫療衛生服務質量和水平,讓全體人民公平獲得。要堅持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關系,在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領域政府要有所為,在非基本醫療衛生服務領域市場要有活力。”圍繞“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這一核心,政府、醫療機構、醫保部門、社會單位當共同擔責。疾病面前,醫療險以及失業險當發揮效力,政府幫扶與社會救助應為處於困境的人們護航。

貪官“受賄數額巨大”憑啥判緩刑?

背景:近日,海南檢方對兩起貪官受賄數額巨大卻被判緩刑的案件,提起了抗訴。一起是海南省糧食飼料公司原經理潘正壯受賄人民幣55萬元,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25萬元。另一起是,陳昌強在擔任中國移動澄邁、儋州兩地分公司總經理期間,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64.5萬元,但同樣被法院一審“判三緩五”。瓊海市檢察院認為,兩案適用緩刑不當,依法提出抗訴。

新京報發表徐明軒的觀點:2003年至2005年,全國共有33519名職務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緩刑,緩刑率為51.5%。2005年至2009年6月,被判決有罪的17671名瀆職侵權被告人中,宣告免予刑事處罰的9707名,宣告緩刑的5390名,兩者居然佔到85.4%。不應一味強調“重刑主義”,但是對於職務犯罪的懲罰應保持應有的嚴厲性,才能充分實現“刑罰的一般預防功能”,威懾潛在的腐敗官員。如果適用緩刑畸高,等於讓很多腐敗官員實際逃脫了“牢獄之災”,讓更多的官員去效尤,更易造成“治腐不過是罰酒三杯”的錯誤認識。對職務犯罪量刑,不能把《刑法》中的“可以適用緩刑”理解為“必須”,乃至“不適用緩刑就不對”,這不符合“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反腐精神。這次海南檢方對於兩起腐敗案提出抗訴,是對職務犯罪濫用緩刑“踩了剎車”,應該成為今后腐敗案件量刑的參考性標杆——沒有充分理由,就不該對職務犯罪適用緩刑。

小蔣隨想:今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規定,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海南這兩起案件中的被告顯然都屬於受賄“數額巨大”,根據刑法,應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海南這兩起案件中的被告被判刑三年已屬於底線刑罰,緩刑五年的法律依據何在?這也是當地檢察院抗訴的原因。人們可能會想,判決背后是否存在“說情通融”?或者,職務犯罪適用緩刑已成為某種“習慣”?無論是哪種情況,都與依法判決、嚴懲腐敗相悖。不可否認,隨著腐敗金額達千萬元乃至上億元的貪官越來越多,法律界有提高貪腐起刑點、“騰出”更多量刑空間的聲音。但是,拿量刑區間狹窄作為減輕懲處的理由,無疑與對腐敗零容忍是矛盾的。而且,最高法、最高檢最新的司法解釋,已對貪污受賄數額與刑罰尺度有所調整。在此基礎上,某些執法者試圖進一步放寬刑罰尺度,完全沒有道理,違背有關法律與司法解釋。人們將關注海南兩起抗訴案的走向,這對其他地方法院對類似案件的判決也是一個標尺。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 客觀、理性公正。

(責編:董曉偉、文鬆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