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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能否納入醫保究竟取決於什麼?

蔣萌

2016年08月19日16:11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藥品能否納入醫保究竟取決於什麼?

背景:經過近半年的艱難談判,今年5月20日,國家衛計委宣布取得重要進展和成果:用於治療慢性乙型肝炎的替諾福韋酯和用於治療非小細胞肺癌的埃克替尼、吉非替尼3種藥品,降價幅度分別達到67%、54%、55%。這對相關患者來說無疑是喜訊。不過,截至7月21日,僅有14個省份將國家談判藥品納入各類醫保合規費用范圍。

京華時報發表王石川的觀點:如果說談判藥降價,讓患者可以輕裝上陣,那麼談判藥未納入醫保,則恐讓患者行之不遠——他們只是被鬆綁,仍然要負石踽行。一些省份按兵不動或有苦衷,但是再苦也沒有患者苦。讓談判藥入醫保盡快全面落地,僅靠其道德自覺顯然不行,中央相關部委不妨主動出擊,比如列出路線圖和時間表,要求還在沉默的省份完成具體的制度安排。其實,雲南經驗就值得借鑒。雲南並非發達省份,但他們行動快。一是正確認識患病與貧困關系。患病是致貧重要原因,而乙肝和肺癌在雲南皆屬高發,將談判成果盡快落地,可讓群眾早日減輕醫療負擔,實現健康扶貧。發達省份同樣有此難題,家底殷實也難抗大病,這需要相關部門有深刻認識。二是,精心算賬,對症下藥。雲南省新農合管理部門做過認真測算,認為完全可以承受相關費用,不會對總盤子有太大影響。可見,方法總比困難多。隻有把患者放在首位,發揮制度革新的力量,患者才能真正受益,這也契合醫改的終極目標。

小蔣隨想:哪些藥入醫保,哪些藥不入醫保,要在藥品療效、患者規模、藥價合理性、醫保承受力之間進行權衡。而在現實就醫中,患者常聽到醫生講“某種藥療效好,但屬於自費藥,價格較高”。此時,患者可能產生兩個疑問:一是某些藥是不是療效一般,只是因為價格相對低,而納入醫保?二是以藥養醫仍然存在,某些醫生會不會夸大一些醫保范圍外的藥品的療效,醫院靠賣高價藥獲得更大利益,甚至在藥商與醫生個人之間直接存在利益勾兌?由於醫療的專業性,患者與醫生、醫院、醫藥企業、醫療管理部門之間,存在專業知識、信息掌握、議價博弈等的不對稱與能力缺乏。在這種情況下,醫療管理部門、地方醫保機構的良知與責任心就顯得尤為重要。把群眾與患者的利益放在首位,這句話能否落到實處,最終取決於群眾對“看病難、看病貴”的反應能否逐漸減少,群眾對醫療的滿意度會否逐漸提高。

維護女工生育權,重視破解用人荒

背景:北京市通州區婦幼保健院出台、執行一項內部規定,凡是醫生護士想要孩子,先要寫申請,通過后限期3個月內懷上,否則罰款,所在科室的主任和護士長也承擔管理責任。有內部人員稱,該規定由來已久,醫院卻沒有人敢反抗。

新京報發表歐陽晨雨的觀點:新修訂的《計劃生育法》,不僅“全面放開二孩”,更明確指出“公民有生育的權利”,“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再看這種給公民正常生育另設“門檻”和“絆腳石”的做法,顯然與法律精神背道而馳。更為錯誤的,還有“內部罰款”。事業單位的處分依據,主要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處分有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並沒有“罰款”這一項,一個市級婦幼保健院,怎能以“土辦法”自設罰款權、擅自“減損公民權利”?既有違法侵權,便應依法救濟。作為當事人,可以根據法規“申請復核”和“提出申訴”,主管部門亦應聞訊介入,盡快終結“土辦法”,啟動追責程序,捍衛法律尊嚴。

小蔣隨想:一些育齡女職工較多的單位確實存在若女工扎堆兒生孩子、人員短缺影響工作的擔憂。這一問題在中小學、醫療護理等單位尤其明顯。全面放開二孩后,不少年齡偏大的女職工希望抓緊生二孩,使這一矛盾更為突出。由於醫療與教育的特殊性乃至編制性,有關單位找臨時工“補缺”似乎不現實。前段時間,某地的女教師扎堆兒生二孩,當地師資力量短缺,就是一個例子。客觀地說,必須尊重女職工的生育權,同時有關單位的顧慮也要引起重視。北京市通州區婦幼保健院對女職工實施“生娃先申請”、“仨月懷不上罰款”的內部規定,既涉嫌違法侵權,又無視受孕存在不確定性的生理特性,上級管理部門必須對此“叫停”。而怎樣與職工妥善協調,盡量實現單位內部的“計劃生育”,對有關單位仍然是一道考題。對上級管理部門而言,也當在下屬各學校、各醫院之間積極做好協調工作,通過人員補位與換崗等措施,通過職級晉升與工資增長等手段,發揮和調動職工(尤其是中年職工)的工作積極性,盡量化解局部生育率提高帶來的人員不足之困。

小蔣的話:大家好,我是小蔣。國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鮮事。你評,我評,眾人評,百花齊放任君看。觀點各有不同,角度各有側重,隻要我們尊重 客觀、理性公正。

(責編:董曉偉、文鬆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