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江晚報:諒解能否當作量刑情節應謹慎

項向榮

2016年08月17日08:46  來源:錢江晚報
 
原標題:諒解能否當作量刑情節應謹慎

  備受關注的山東青島膠州高三畢業生常升高考志願被同學郭某某篡改一事有最新進展。案件已取得對方諒解,同學們自發寫鼓勵信。已向辦案單位提交了相關手續並會見了當事人,將擇機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常升差一點因為志願被改而貽誤終身,還不計前嫌,為篡改其志願的同學出具“諒解書”,可謂宅心仁厚。但如今許多人關心的是,在對方出具了諒解書並且要求警方變更強制措施的情形下,郭某某會不會獲得輕判,甚至免於刑事處罰?這會對法律公平帶來什麼影響?

  郭某某該當何罪,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至於受害人是否寬容,最多屬於“事實”中的一個並不重要的情節。郭某某涉嫌的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刑法對“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有專門的定義,即“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郭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此罪,應由審判機關裁判,不應與常升的諒解書有關。因為與自訴案件不同,公訴案件是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責任追究。應處什麼樣的刑罰,應當取決於法律規定,是不應受害人意志所影響。所以說,常升的諒解書隻能放棄屬於自己的民事權利,例如賠償損失、賠禮道歉之類的民事責任,至於郭某某根據法律所應該承擔的刑事責任,常升及其同學們的諒解與鼓勵無權決定豁免,而應該由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律確定。

  不僅如此,把被害人是否諒解作為量刑情節,就必然帶來一個問題,即有些被害人及其家屬可能比較豁達,容易對犯罪嫌疑人表示諒解,而另一些被害人及其家屬,則可能不置犯罪嫌疑人於死地不罷休,任憑嫌疑人及其家屬怎麼努力,也不善罷甘休,不會諒解。這就必然因為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態度不同,帶來同罪不同罰問題,損害公平正義。同時能否取得被害方諒解往往取決於被告人及其家庭的經濟實力。由此一來,那些經濟實力雄厚的嫌疑犯往往因為經濟上的優越性而取得被害人諒解,得以從輕處罰。相反,那些窮人因為拿不出足夠的錢來取得被害方諒解,就不能得到從輕處罰,使得法律嫌貧愛富,失去正義性。

  作為已成年人的郭某某為了阻止別人考上同一所大學,就私自修改別人的報名自願,這是多麼的用心險惡,因為他的行為可能妨礙的是另外一個人的一生幸福。這樣的行為應該得到法律的懲處,才能維持社會的公平正義,也才能以儆效尤,讓其他人引以為戒。因此,他應該為此付出代價,也應該喝下自己釀的苦酒,犯法者受到法律的懲處是天經地義的,過度的寬容是對惡的縱容,並非社會的美德。

(責編:董曉偉、文鬆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