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報:晉城“黑老大”要求公開信息有何不可

朱達志

2016年08月04日08:49  來源:中國青年報
 
原標題:晉城“黑老大”要求公開信息有何不可

  不管那批原煤是否屬於非法開採,作為行政機關的地方公安局都無權將其變賣﹔已經變賣了,則至少應該將變賣數量、價款明細及去向等信息如數公開。

  山西晉城“黑老大”程幼澤前段時間“高調出獄”后再次被抓。7月14日,正在看守所裡的程幼澤委托律師,向晉城市公安局遞交了兩份《信息公開申請表》,要求公開其變賣自己所扣原煤情況的相關信息,但被拒絕﹔拒絕理由是,程幼澤申請公開的信息是該機關依法履行刑事司法職能過程中制作的信息。(《京華時報》8月3日)

  從法律上說,晉城市公安局的拒絕理由站不住腳。《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程幼澤申請公開其被警方扣押、變賣的存煤數量、價款明細及去向等信息,跟這三條無關。而所謂“依法履行刑事司法職能”一說,也有不妥之處。畢竟,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中的偵查和預審職能,屬於行政執法范疇,並非司法。而就算是司法,隻要合乎公開審理的法定條件,相關信息也要呈堂,並無所謂秘密要保。

  更何況,當初警方扣押、變賣程幼澤的23萬余噸存煤這一行為,已經被山西省高院的終審判決撤銷。按理,晉城市公安局應該將那批原煤如數歸還程幼澤,而公開被扣押、變賣的存煤數量、價款明細及去向等信息,是歸還原煤(或其變現款)的前提和必要步驟。晉城市公安局沒理由拒絕。

  有必要簡述一下事情的來龍去脈。2009年12月22日,澤州縣煤炭局以違法生產為由,對程幼澤的煤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此時其所開採的原煤,已被“打黑除惡”的辦案單位——晉城市公安局賣掉。隨后,晉城市中院和山西省高院先后三次作出判決,撤銷了澤州縣煤炭局所作兩份處罰決定,並責令它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程幼澤申請公開被警方扣押、變賣的存煤數量、價款明細及去向等信息,其動機就是基於上述判決,主張索回自己被變賣的原煤。

  從理論上說,那批被變賣的原煤並非一定要返還﹔而該不該還,按照法院的判決,需要相關部門重新作出行政決定。但是這跟程幼澤的信息公開申請無關。不管那批原煤是否屬於非法開採,作為行政機關的地方公安局都無權將其變賣﹔已經變賣了,則至少應該將變賣數量、價款明細及去向等信息如數公開。更不要說,澤州縣煤炭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是在原煤已被公安局賣掉后作出的,其中是否存在貓兒膩和違法情形,也需厘清。

  從程幼澤個人的角度出發,他申請上述信息公開,無可厚非。這跟他的“戴罪”之身無關。而對於晉城市公安局來說,一方面其拒絕公開的理由站不住腳,不合法度﹔另一方面其變賣原煤的行為本身,也存在問題,在此情況下理應主動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厘清事實,說明理由,贏得理解或諒解。

  至於澤州縣煤炭局,也應該對自己不恰當的行政行為進行檢點,因為山西省高院的判決認定其作出處罰時存煤已被公安局變賣,在原煤已不存在、無法確定其價格的情況下,未實地勘察,僅依據公安局提供的公函、過磅單等作出處罰,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如此說來,澤州縣煤炭局也應支持程幼澤的訴求,敦促晉城市公安局依法公開相關信息。

(責編:董曉偉、文鬆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