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趙晚報:首起霧霾公益訴訟邁出關鍵一步

羅志華

2016年07月22日09:18  來源:燕趙晚報
 
原標題:首起霧霾公益訴訟邁出關鍵一步

  20日,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華環保聯合會訴德州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大氣環境污染責任糾紛公益訴訟一案,依法公開作出一審宣判,判決被告振華公司賠償因超標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損失2198.36萬元,用於德州市大氣環境質量修復,並在省級以上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駁回原告中華環保聯合會其他訴訟請求。據了解,這起案件是新環保法面世后,全國首起針對大氣污染行為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7月21日《新華每日電訊》)

  環境污染案件面臨幾大訴訟難題,首要的難題是,誰最適合作為原告來訴告污染企業?由於環境污染影響整個社會,對一定區域內的每個人都構成損害,但損害沒有特定性,誰能代表社會進行訴訟就成了個問題。盡管去年13個省區市檢察機關進行了公益訴訟改革試點,但檢察機關屬公權力序列,其雖願意承擔提起公益訴訟的義務,但仍然沒有動員起社會監督力量,假如社會組織能夠提起公益性訴訟,則污染企業對於無處不在的社會監督,勢必更加感到如芒在背,此效果是檢察機關參與公益性訴訟難以達到的。

  社會組織參與公益性訴訟,是新環保法的一大亮點。新環保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凡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社會組織,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從此,社會組織也有權針對污染企業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這是環境保護方面的一大進步,訴訟主體不明確的問題也得以解決。

  環境污染案件面臨的另一個難題是,地方污染企業往往是納稅大戶,該案被告振華公司在德州就屬於這類企業。那麼,公益訴訟能否突破地方保護主義?要想解決這個問題,必須保持原告身份相對中立,避免出現政府袒護污染企業等現象,而社會組織與企業沒有利益往來,更加符合充當訴訟主體的角色,這再次反襯出社會組織參與環境污染訴訟的必要性。

  社會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權利雖然得到了明確,但能不能變成現實,還存在諸多變數。隨著此次全國首起環境污染公益訴訟案件的宣判,社會組織參與環境公益訴訟終於有了具體的案例,關鍵性的一步已經邁出,將來的路就會走得順暢很多。

  這起案件將對社會組織形成激勵,對於身邊出現環境污染現象,相信將有更多社會組織願意拿起法律武器,代表受環境污染影響的群眾向法院提起公益性訴訟,進而打消污染企業的僥幸心理。當然,此次參與訴訟的原告是環保部主管的環保組織,仍帶有一定的官方色彩,若更多草根社會組織也能參與到環境公益訴訟中來,社會力量監督環境的效果無疑更好。

(責編:董曉偉、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