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談】中國不接受所謂“裁決”是最好的維護國際法

陳相秒

2016年07月15日17:03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由菲律賓阿基諾三世政府單方面發起的南海仲裁案,日前做出所謂最終裁決。中國政府第一時間發表聲明,明確表示該裁決是無效的,沒有約束力,中國不接受、不承認。但美國、日本等少數國家卻打著“尊重法律”之旗號企圖施壓中國。

事實上,中國該不該接受仲裁裁決,應取決於仲裁庭是否依據包括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的國際法和國際仲裁的一般法理,做出公平、公正的裁決,而不應由少數別有用心的域外國家所“裁定”。但遺憾的是,仲裁庭從管轄權和可受理性庭審,到實體審議和做出最終裁決,都未能堅持國際法規則所明示之客觀公正的法治精神,嚴重損壞國際法規則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完整性,其裁決當然無效和不具備約束力。中國對仲裁裁決“不接受、不承認”的立場,不僅不是無視國際法規則,反而是對包括《公約》在內的國際法精神宗旨、基本原則及公共權威的捍衛和維護。

首先,中國的“不接受、不承認”立場是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國際法規則嚴肅性、權威性和完整性之維護。一方面,中菲在南海的根本問題在於部分島礁領土主權爭議,但這並非《公約》調整范疇﹔同時,有關海上劃界問題亦已為中國政府在2006年聲明排除在外。另一方面,在爭端解決方式上,雙邊磋商談判解決南海爭議既是中菲兩國之共識,亦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國際法所倡導和尊重。特別是《公約》已明確不得損害締約國自行選擇的爭端解決和平方法的權利。仲裁庭應當重視中菲業已達成的數個共識文件,特別是《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尊重中菲選擇雙邊政治途徑解決海上爭議。因此,仲裁庭自始自終有意對“中菲南海島礁領土主權爭議的本質”視而不見,強行裁決對菲仲裁案具有管轄權,不但超越了其管轄權限范圍,更嚴重損壞了國際法規則的嚴肅性、權威性、完整性。鑒此,中國對仲裁裁決結果的“不接受、不承認”,事實上是在維護締約國依據《公約》等國際法賦予的合法權利,也是在警醒國際社會保護《公約》的權限范圍,進而維護國際法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完整性。

其次,中國的“不接受、不承認”立場是對國際法公平、正義原則之維護。中國在南海的島礁領土主權與海洋權益是基於對南海諸島及相關海域在2000多年的持續經營開發和長期有效的管轄中形成的。仲裁庭片面否定《公約》未作明確規定的南海斷續線和中國南海歷史性權利,裁定太平島是“礁”不是“島”,既違背了客觀、公正的契約精神,更是罔顧事實,與公平、客觀、公正的國際法原則嚴重背離。鑒此,中國基於裁決無效和不具備拘束力的政策選擇,既體現中國提醒國際社會注意仲裁庭不公平、不公正的裁決結果,更是在維護國際法公正原則。

再者,中國之“不接受、不承認”立場是對不受權力政治影響的國際法治精神之維護。仲裁案的產生與發展背后都透射出大國基於規則主導權的戰略博弈。特別是美國從仲裁案的提起、仲裁庭裁決到要求中國執行裁決,所扮演的是幕后“操縱者”的角色。此外,仲裁庭絕對偏向菲律賓的裁決看似獲得保護“弱者”的國際聲譽,但事實上已經將國際法規則所強調之公正無私的契約精神毀於一旦,並使其徹底淪入以實力均衡為導向的現實政治工具。因此,中國對仲裁裁決的否定,亦是對美國等大國利用權力干擾法律公正的抗議和阻止,是對國際法治精神的維護。

最后,中國的“不接受、不承認”立場是對保証國際法在南海地區和平穩定中作用之維護。如《聯合國憲章》國際法之精神宗旨在於倡導國家以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避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國際法體系為維護地區形勢和平穩定及南海爭議解決提供了磋商談判的原則、規則、規范和框架。然而,充滿權力政治競爭意味的菲南海仲裁案裁決結果隻會加劇美國、日本等區域內外國家在南海的地緣戰略競爭,於地區和平穩定並無裨益。因此,中國的“不接受、不承認”立場有利於維護南海地區和平穩定現狀,有利於有關各方充分發揮國際法所建立的原則、規則、規范和框架體系,通過雙邊磋商談判方式,緩和地區緊張局勢,深化爭議解決達成共識。

事實上,國際社會應當警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國際制度規范、原則為少數國家所操縱而滑向權力競爭的深淵。中國對臨時仲裁庭所做裁決的“不接受、不承認”立場,不僅符合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內的國際法規定,同時也是對國際法治秩序之維護。雙邊談判解決包括南海爭議在內的海洋爭端既是有關當事國的意願,同時也是國際法所認可之和平方式解決國際爭端須優先予以支持和尊重的選項。所謂仲裁庭既不應以某個當事國單方面意願為基礎,更不應以“提線木偶式的仲裁法官”個人主觀之臆斷而做出不公正不合理之裁決,全盤否定中國在南海的海洋權益主張,如此隻會破壞國際法制之基本原則,亦是對國際法精神宗旨之踐踏。

(作者單位為中國南海研究院海洋法律與政策研究所助理研究員)

(責編:董曉偉、文鬆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