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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時報:乘火車出站驗票應改改了

魏聖曜賈立君
2016年06月21日09:24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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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乘火車出站驗票應改改了

  近日,成都大學生小胡因火車票丟失,在西安火車站出站時被要求補票。在實名制購票的大背景和加速建設信用社會的大環境下,鐵路方面還“固守”出站驗票的老辦法,強制有足夠購票証據的消費者重新購票,應該改改了。

  目前,鐵路方面仍在執行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其中,有關“丟失車票的處理”是第四十三條:“旅客丟失車票應另行購買。在列車上應自丟失站起(不能判明時從列車始發站起)補收票價,核收手續費。旅客補票后又找到原票時,列車長應編制客運記錄交旅客,作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還后補票價的依據。退票核收退票費。”

  從消費者的角度分析,這一條款中有三項“單方面強制性”處理方式,明顯不利於保護消費者權益:一是已經買過一次票,隻要丟失就得再買一次﹔二是在車上丟了票,而乘客証明不了自己從哪裡上的車,就要從始發站補起﹔三是補票之后找到原票,須找列車長開具証明,再到目的站去退所補的票,還要收取“退票費”。

  針對鐵路方面的強制性規定,有聲音質疑既然消費者可在網上購票、進站掃描身份証,鐵路方為什麼不能通過網絡查驗乘客購票和進出站信息?治理逃票靠“腳疼醫腳”的出站驗票模式也好,利用規則強制已經購票乘客“補票”也罷,都從側面反映出鐵路方面沒有根據形勢的發展與時俱進。

  國務院日前印發《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鐵路部門完全可以據此創新監管模式,例如以抽檢替代普檢,探索對逃票者的失信行為進行聯合懲戒。如果被抽檢到的旅客經查驗確屬逃票的,鐵路、民航、金融等部門可將其納入黑名單,讓逃票的失信者“寸步難行”。

  在建設信用中國的道路上,公眾樂於看到,經歷全面改革的鐵路經營者能夠更加開明,學會牽住信用的牛鼻子,用更加高效的做法替代出站驗票的老辦法。摘編自新華社6月20日電文/魏聖曜賈立君

(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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