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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華時報:晒被害親人遺體照與國家秘密無涉

劉昌鬆
2016年04月19日08:35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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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晒被害親人遺體照與國家秘密無涉

  被害人親屬沒有權利將這些照片放到網上“示眾”。公安部門是國家重要的執法部門,其做法和說法一定要有法律依據。該案中警方人士遭輿論質疑,其實並不冤。

  4月17日,四川師范大學“遭斬首”學生蘆海清的哥哥蘆海強告訴記者,他被成都市龍泉驛區刑警大隊的工作人員要求就微博上晒出弟弟“身首異處”的照片而致歉,因為這涉嫌泄露國家秘密,屬於違法行為,同時要求他提供微博的賬號和密碼。龍泉驛區刑警大隊的工作人員確認了此事,表示刑事案件偵辦過程中的卷宗等資料屬於國家秘密。

  親屬晒被害人“身首異處”的尸體照片,雖事出有因,但確有不妥。誠然,被害人家屬應是出於對本案能否得到公正處理的某種擔憂,才出此下策的,但是,將照片晒於網上,本質上是“示眾”,即使執行極刑的罪犯,法律也規定不得“示眾”﹔因此我認為,即使求公正心切,被害人親屬也沒有權利將這些照片放到網上“示眾”。

  而警方人士所謂的“刑事案件偵辦過程中的卷宗等資料屬於國家秘密”,也查無法律依據,難以成立。被害人尸體屬於物証,成為案卷材料一部分沒有問題,但偵查階段的卷宗材料不向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包括辯護律師公開,不意味著它們都必然屬於國家秘密的范疇(當然,涉及國家秘密的刑事案件,其相關材料可能為國家秘密)。《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會同外交、公安、國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關機關規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范圍內公布,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我們並未見到“刑事案件偵辦過程中的卷宗等資料屬於國家秘密”之規定及其公布,故辦案人員的說法難以成立。

  至於有警方人士稱“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其中第六條有規定追查刑事犯罪中的內容屬於國家秘密”,則完全是無稽之談。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規定在《刑法》第282條,該條隻有一款零項,並沒有所謂“第六條”(或第六款或第六項)。《刑法修正案(九)》倒是新增了泄露案件信息罪,規定“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可成立該罪。可見,泄露案件信息確有可能入罪,但需是“不公開審理案件中的不應公開的信息”,故意殺人案是公開審理案件,不屬於此類。而且,規定該罪的條文中還明確指出,犯前款罪,泄露國家秘密的,依照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定罪處罰,也反推“案卷材料一般不是國家秘密”。

  最后,公民違法或犯罪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其形式是法定的,根本不存在向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賠禮道歉”的責任形式,賠禮道歉隻用於民事責任或國家賠償責任之中。至於讓被害人家屬提供微博賬號和密碼,則更是不妥,公民若存在網絡言論違法行為,也應網監部門進行處理,而不是公安機關。

  公安部門是國家重要的執法部門,其做法和說法一定要有法律依據。該案中警方人士遭輿論質疑,其實並不冤。

  □劉昌鬆

(責編:董曉偉、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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