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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報:上班搶紅包被罰500元,有法可依嗎?

張貴峰
2016年01月08日09:16 |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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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大眾話題】上班搶紅包被罰500元,有法可依嗎?

  據1月6日《成都商報》報道,近日,成都一家公司的3名員工因為上班時間在微信群裡搶紅包,被公司處罰了500元,而紅包正是老板發的,目的就是為了看看到底哪些人在認真上班。此前,該公司剛剛宣布了上班時間禁止玩手機的規定。

  員工違反公司規定,上班時間“在微信群裡搶紅包”,確實不應該,公司對此進行嚴格管理,無可非議。因為依據《勞動法》,“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但具體到“500元罰款”以及“老板發紅包測試員工”這樣的處罰和管理方式是否足夠合理合法,值得進一步商榷。

  首先,作為民事主體的企業,對其下屬員工是否擁有像政府行政機關那樣的罰款權,目前並不明確。1982年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曾規定,國有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有權對職工實施罰款,但該條例在2008年已被廢止,相關內容被納入《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但查看這兩部法律會發現,針對“企業罰款權”,其中並無明確規定,既沒有明確授權,也沒有明確禁止。《勞動法》中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此番500元罰款顯然不屬於上述規定的情況。

  退一步說,即便私企有權對違紀員工進行罰款,也還有一個方式和金額問題。500元標准是否明顯偏高?據報道,根據該公司的規定,這項罰款本該是100元,因為老板覺得員工明知故犯,所以決定處以5倍罰款。老板可以隨意提高罰款金額幅度嗎?似乎也找不到很明確的法律規定。依據我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新聞中的當事員工似乎沒給企業造成什麼損失,這一條也套不上。但據筆者所知,即使在一些明確規定“企業罰款權”的國家,企業如何對員工罰款,也是有嚴格限制條件的,如日本的《勞動標准法案》就明確規定企業對員工的罰款額一次不能超過職工月工資的10%。

  再有,老板故意在上班時間發紅包,“吸引”員工來搶,一方面,這種主動“設套”引誘員工上鉤的方式,明顯並不是什麼誠信、磊落之舉﹔另一方面,矯情一點兒說,員工上班時間搶紅包違反勞動紀律,老板上班時間發紅包就可以理直氣壯?

  不難看出,此番事件之所以引發爭議,追根溯源還在於,針對企業包括罰款在內的處罰權,現行法律法規還缺乏更明確、具體的規定和規范,比如,企業到底有沒有權利對員工罰款?罰款的相關條件、標准、程序是什麼?如何厘清企業管理權與職工合法權利之間的邊界?這是一個事關所有勞動者和企業的重要問題,不應該一直存有爭議,稀裡糊涂下去。

(責編:董曉偉、文鬆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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