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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日報:科學細分司法責任防范究責踢“皮球”

王琳
2015年09月30日05:33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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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科學細分司法責任防范究責踢“皮球”

  檢察人員的司法責任不僅包括檢察人員在司法辦案活動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的責任、重大過失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還有監督管理責任。

  在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中,司法員額制和司法責任制最受關注。昨天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關於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通過科學劃分司法責任,使辦案的檢察官對自己的辦案行為負責,作出案件處理決定的檢察官對自己的決定負責,把司法責任具體落實到人,並從司法責任的發現途徑、調查核實程序、責任追究程序、追責方式、終身追責等幾個方面完善了司法責任的認定和追究機制”。

  當然,在最高檢察院的上述官方解釋之外,媒體也有自己的議程設置亮點。如多家媒體對“意見”的報道就聚焦在“檢察人員承辦的案件確認發生冤假錯案等情形一律啟動問責機制”上。

  近兩年來,據不完全統計,法院糾正的冤假錯案已多達40余起。諸如“內蒙呼格案”、“福建念斌案”等,在引發民眾圍觀的同時,也讓錯案究責成了輿論的風口浪尖。十八屆四中全會針對冤獄責任也提出,“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確保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意味著,隻要司法人員對承辦的案件應當承擔司法責任,無論他們是在職還是退休,抑或是調到其他部門工作,都要按照規定啟動問責。

  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並非新規,但輿論常稱的“錯案責任追究”在實踐中常常陷入兩處爭議:何謂“錯案”?誰的“責任”?從法理上看,“錯案”一詞並不是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在習慣上,它僅僅是對一個案件判決結果所作的模糊的描述。同時,錯案責任追究所追究的不可能是“錯案”本身,隻能是造成“錯案”的行為。所以先要進行“錯案責任倒查”,在查明責任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司法“問責”。

  顯然,昨日出台的《意見》已把司法責任擴展到了錯案責任之外:檢察人員的司法責任不僅包括檢察人員在司法辦案活動中故意違反法律法規的責任、重大過失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還有監督管理責任。故意違反法律法規的責任實際上是一種行為責任,隻要檢察人員在司法辦案中故意實施了有關行為或不作為,就應該承擔相應的司法責任,對此,《意見》規定了11種情形。而對於重大過失的責任,不僅要求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還要具有因重大過失而產生的嚴重后果,包括造成錯案、遺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等等,對此,《意見》規定了8種情形。

  “沒有責任,自由就會成為無政府狀態,而人的權利就會成為無限的任性”。司法人員違法,當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有權無責的司法何以信賴?最高檢對“誰辦案誰負責”的強調,雖是常識重述卻又有其現實的需要。這裡的“現實”,就是當下仍存在有人有權無責,有人有責無權,還有大權小責,小權大責,大責化小,小責化了等等怪現狀。有了相對科學的“司法責任制”,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可就踢不了“皮球”了。

(來源:廣州日報)

(責編:董曉偉、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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