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觀點>>每日最新評論

中青報:誰說被刑拘過就不能做保安?

楊濤
2015年09月29日06:46 | 來源:中國青年報
小字號
原標題:誰說被刑拘過就不能做保安?

  4年前因與同事發生爭執后互毆,在北京一家單位做保安班長的張惠鵬因涉嫌故意傷害被刑事拘留,在經歷兩級法院4次庭審后,他在被判刑一年后又因証據不足被上級法院改判無罪。如今,張惠鵬希望重回原保安公司上班,但根據保安行業規定,他在公安網上刑拘的不良記錄須先撤除。派出所方面表示,其有罪記錄可以撤除,但刑拘記錄是否撤除還需上報。(《北京青年報》9月28日)

  這則消息引發了媒體和法學界多方關注,人們普通聚焦於被法院改判了無罪,為何刑事拘留的記錄還要保存,以致於影響到張惠鵬重新在保安業就業,這種刑事拘留的記錄是否應當隨著無罪判決而消除呢?在我看來,這一事件的核心問題是有關部門“有法不依”的問題,法律明明允許張惠鵬重新做保安,卻被一幫歪嘴和尚念歪了經,讓這個問題變得復雜起來。

  報道稱,張惠鵬已經開具了無犯罪記錄的証明,但“這份証明的作用並不大。因為保安公司行業的特殊性,他在公安網內部的刑拘記錄公司也能查到,過不了政審這關,張惠鵬回原單位上班的希望微乎其微”,因此,他就向派出所提出要撤銷刑拘記錄。刑拘記錄要不要撤銷值得討論,畢竟,這種記錄隻在公安內網存在,並不對外公布,隻供辦案機關掌握,並沒有太大的撤銷必要。

  更重要的是,從法律上講,這種刑拘記錄根本不影響公民從事保安行業。國務院頒布的《保安服務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安員: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被吊銷保安員証未滿3年的﹔曾兩次被吊銷保安員証的”,從規定來看,就算過失犯罪也還可以擔任保安員,更不用說只是被刑事拘留過。如果這還不夠,那麼,公安部頒布的《公安機關實施保安服務管理條例辦法》再次明確規定,申領保安員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年滿18周歲的中國公民﹔身體健康,品行良好﹔初中以上學歷﹔參加保安員考試,成績合格﹔沒有《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即上述情形)”。這再次說明,沒有受過刑事拘留並不是擔任保安員的必要條件。

  當然,有人會說,沒有受到刑事拘留是地方規定,或者是用人單位的要求。倘若這種規定真的存在的話,那麼,很明顯的是,它們都涉嫌違法。因為,對於保安行業增加所謂的“沒有受過刑事拘留”設置了一種行政許可,而設置行政許可必須由法律和法規規定,而地方性法規、規章“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條例》沒有設置“沒有受過刑事拘留”的條件,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就不得設置此類條件,哪怕以保安行業更為特殊為借口。用人單位更是沒有權力要求“沒有受過刑事拘留”作為政審條件,否則就是對公民的就業歧視。

  因此,對於張惠鵬因為有刑拘記錄而無法從事保安行業的問題,一方面可以繼續申請撤銷這一記錄,另一方面,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仲裁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此外,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或者用人單位要嚴格遵守法律,如果設置“沒有受過刑事拘留”作為招聘保安的條件,就應當及時撤銷,上級有關部門也有權責令他們撤銷,以維護法律的尊嚴。

(來源:中國青年報)

(責編:董曉偉、王倩)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